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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的陷阱还是动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0:48 中国日报网站

  《中国经营报》:此次《解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加大?李顺德: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问题。此次《解释》出台的背景是基于发达国家提出的一些意见,结合我们自己的情况而酝酿的。《解释》从刑法的角度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了刑法的惩罚门槛,就是说能构成犯罪的标准大大降低。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涉及到专利犯罪、假冒商标罪、盗版、商业秘密等七个罪名。过去我们立案的标准,如获得非法经营额达到一
个标准就构成犯罪,现在标准降低了很多,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在数额上降低了。此外,对单位犯罪的标准也降低了。原来单位犯罪的标准是个人数额的5倍,现在变为3倍了,加大了刑法惩处的力度。第二,对过去有分歧的一些用语和名词做了一些更具体的解释,比如非法经营额等。第三,澄清了一些概念,比如涉及到网络中版权的问题,其构成犯罪的概念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现在都澄清了。总的来说是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降低了惩罚的门槛,澄清了一些概念。

  贸易保护压力巨大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中国经营报》:有人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客观上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你如何分析这个问题?陈丽苹: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有此说法,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曾做出了一个影响较大的研究报告,也谈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相差太大,从世界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数量很少。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的贸易过程中,就会出现这种财富的流动。李顺德:世贸组织有三大支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问题。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全盘接受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其中也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因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长,机制相对比较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占有很大的优势,所以在知识产权协议中比较多地体现了它们的要求。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的义务相应的多一些,获得利益相应来说要少一些。这是客观形成的。不过,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看,不能单纯就知识产权谈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问题是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捆绑在一起进行谈判的,是一个全盘的问题。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衡量加入世贸组织的利弊,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者中进行一个全面的平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前两者可能希望得到相对更多的利益,而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则要做出较多的让步。这是一种平衡。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它需要的更大的利益,就必须考虑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做出适当的让步。如果没有这种让步,那最后全局的利益可能就得不到。陈福利: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总量已稳居世界第三,外贸出口不断增长,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迅猛。随着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随着对外贸易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对象。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对我歧视性贸易做法已难以取得成效,但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还是一个相对较弱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外贸易中众多知识产权案件的陆续出现,反映出国外遏止我外贸出口的新动向。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正在并且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大国遏止中国出口产品的又一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目前,国外向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权利诉求的动向越来越趋于集团化,趋于官民一体化,甚至由政府出面,通过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向我国施压。其中,这些国家也不断协调立场,大有走向结盟的趋势。从长远发展趋势看,这种态势只会强化不会削弱。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向我发难的产品,往往是我新兴高科技出口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力,而且其发难时机的选择往往是在该产品高成长期,一旦出现问题,将使我全行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如DVD)。另一方面,我国部分自主知识产权已在国际贸易中初显竞争力,一些知名品牌在国外屡屡被抢注或仿冒。如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我合法知识产权值得关注。

  核心技术成为竞争关键 企业需要变压力为动力

  《中国经营报》: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内企业的影响如何?国内企业怎样将压力转变为技术创新的动力?李顺德:我们不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解为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或者屈服于仅仅是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实际上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知识经济时代最大的特点是知识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知识资源成为发展经济的重要资源和前提条件。首先要从法律上确认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财富、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不承认这一点,知识就无法成为资源,更谈不上成为发展经济的重要资源和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质是从法律上确认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财富,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知识经济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要着重树立三个意识:一是保护意识,要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二是发展意识,知识产权是在不断进步的,要按照新规则办事,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发展;三是竞争意识,知识产权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力工具,企业应该用好这个工具,同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应该积极进行抗争。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并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达到促进国家技术进步、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目的。陈丽苹: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发明人的利益,防止“搭便车”的行为。对于企业来讲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必要的,它可以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通过技术创新,企业又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运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更高的利润。例如海尔集团的知识产权理念就比较好,它的专利申报数量非常多,它的产品市场竞争力相对来说比较强。所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这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短期内,知识产权协议对我国企业来说是有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数量比较少,我们是技术的进口国和受让方,要付出很高的价格来购买外国的知识产权,还要履行严格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所以对企业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从长期看,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下,企业会转换“搭便车”的想法,把精力转到自己新产品的研发上面,通过对产品的技术升级来促进企业自己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因为知识产权是一个慢功夫,培育新的技术过程比较长,投入比较高,见效比较慢,所以在短期内企业本身有客观方面的困难,但是必须得坚持住,并逐渐缩短距离,对企业是有好处的。另外,国家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系统,主动去适应是现实的选择。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越来越严,保护的范围也越来越宽,这些对国际条约会产生一定影响,对我国也是不利的。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个人认为,从立法的角度看,在我国以后的立法中,可以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协议框架下,根据自己国家的状况制定比较宽松的保护措施。另外,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也很重要。在发达国家,对抗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办法就是通过反垄断法的运用,但中国没有反垄断法,对有些跨国企业在中国实施的一些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涉嫌垄断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开展反垄断调查。像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我国目前就无法做出。(来源:中国经营报/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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