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判日政府向40名韩国原子弹受害者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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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0:2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东京1月19日电(记者乐绍延) 日本广岛高等法院19日作出判决,要求日本政府向40名遭受原子弹爆炸伤害的韩国劳工每人支付120万日元(约102日元合1美元)的赔偿。 这40名韩国劳工是在二战期间被日本强行绑架到日本广岛的三菱重工公司做苦工的。他们在广岛做苦工期间,遭遇美国用原子弹轰炸广岛,受到了原子弹爆炸的伤害。因此,这些韩国劳工要求日本政府和三菱重工公司向受害者每人赔偿1100万日元的损失。
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告是因被强行绑架到广岛而受到原子弹爆炸伤害的,不能因为他们在战后离开日本就不能得到救济。判决认为,1974年原厚生省发出的规定移居国外的原子弹爆炸受害者失去得到补助资格的通知是违法的。由于这个通知的存在,原告没有能够得到救济,因此日本政府必须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 关于原告要求日本政府就强行绑架并强迫他们做苦役进行赔偿的请求,广岛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日本在强行绑架问题上虽然有不法行为,但不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0年的赔偿请求期。而且,根据日韩之间1965年签订的协定,个人赔偿请求权已经消失,故驳回原告请求。 日本媒体认为,这是日本高等法院在外国劳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的诉讼案件中首次认定政府负有责任,并命令政府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这表明日本司法部门在战后赔偿案件中首次做出了救济以东亚地区为中心的战争受害者的姿态,该判决具有划时代意义。(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