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状告雇主获赔30多万(第二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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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4: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陈召局 沈亚峰 家住南京市六合区的王坚先生,三年前打工时在搬运机器过程中被砸伤致残,造成终身瘫痪。王先生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其各项费用5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华正德等五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王坚359489.0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397.69元,还应赔偿原告299019.38元。宣判后,华正德等五人不服,提起上诉,南京
王坚今年36岁,其妻系三级肢残的残疾人,其子刚满10岁。王坚自2000年起在华正德等五人共同开设的沙场打工。2001年6月30日15时许,王坚和其他工人一起在中午饮酒后为沙场搬运皮带运输机过程中,因皮带运输机突然前翻,砸倒王坚致其严重受伤,王坚遂被送往医院救治。其被诊断为L1锥体粉碎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现腹股沟以下感觉减退,股骨中上三分之一感觉消失,双下肢肌肉萎缩,肌力为0级,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王坚将终身瘫痪。 事故发生后,华正德等五人先后向王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60397.69元。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王坚于2003年2月向六合区法院起诉,要求华正德等五人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坚与华正德等五被告之间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王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五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坚受伤害的中午有饮酒现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酌定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坚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华正德等五被告不服,以王坚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及一审对责任的划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24日 第二十一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