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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 肺结核病人转诊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8:56 南方日报

  北京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及追踪程序,提高病人发现率,卫生部制定了《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在肺结核病人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中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工作的落实。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分管院长负责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落实,接
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未转诊到位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

  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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