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进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9:58 中国环境报 | ||||||||
气候变化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化源于“温室效应”,它本来是生命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温室效应,地表的平均温度将是零下18℃。然而,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业生产中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已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上升,从而可能导致温室效应增强。这种效应也许会对全世界的沿海地区及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体系产生严重后果,还会影响农业、粮食和水的供应
IPCC的产生 考虑到权威决策者的需要以及对最新科学信息的需要,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组建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PCC下设3个工作组,分别对温室气体与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影响与对策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经济学问题等进行研究。IPCC于1990年发布了其第一次评估报告,报告中阐明气候变化问题对人类确实是一个巨大威胁,呼吁缔结一项全球公约来对付这一问题。 《公约》的谈判 这一呼吁在1990年10~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中得到回应。同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也对这些呼吁做出反应,决定正式开始关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建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进行谈判。谈判始于1991年2月,历经15个月,终于在1992年5月9日,INC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 《公约》简介 《公约》在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供签署,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在公平的基础上,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各国自身的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编制并提供温室气体的国家排放清单;合作执行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对策;促进交流和公共教育。要求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率先采取行动,改变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等。《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已召开过10次缔约方大会。 《京都议定书》 自1992年在里约会议上签署《公约》以来,发达国家在减排问题上行动迟缓。故在199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在德国柏林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大会上,通过了“柏林授权”文件,决定建立“柏林授权特别小组”,以启动在2000年前采取适当行动的进程,包括形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来强化《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1997年12月1~10日《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为履行《公约》通过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明确数量与时间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议定书,会上,各方进行了艰苦的谈判,最后终于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了《京都议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