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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七成律师事务所为“合伙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12:06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记者李薇薇)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目前1.1万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律师事务所有7770家,占到总数的70%。

  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3名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就可以申请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我国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0多年来,律师执业机构已经从最初的“国资所”一统天下,发展到现在多种形式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既有“国资所”,也有“合作所”“合伙所”。另外,部分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了100多个办事处。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有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有的合伙所名为合伙,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没有真正形成合伙机制,合伙人和律师基本上采取个人承接的案件自己办理,分配采取提成的方式,管理松散;有的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从而造成了事务所无章可循;有的合伙所合伙人对本所律师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这位负责人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已将2005年定为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从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逐步规范我国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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