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某、萧某送钱行为如何定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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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8:4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案例回放]在处理某县委前负责人违纪案中,涉及该县两名党员干部向这名负责人送钱的问题。其一,某局副局长李某从外地交流到该县任职不久就给这名负责人送钱,送钱过程中未提出职务提拔方面的请托,其交代送钱目的主要是“希望得到在其职务调整提拔方面的照顾”。一年后,李某职务得到提升。经查,这名负责人在有关研究干部会议上对李某任职表示同意。其二,某镇副镇长萧某在年节假日及这名负责人生病住院期间,多次向其送钱,送钱前后也没有向这名负责人提出职务提拔方面的请托,萧某交代其送钱的目的主要是“希
[案例分析]对李某、萧某向该县委前负责人送钱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反映的情况,李某交流到该县任职不久就给县委主要负责人送钱,并交代送钱目的就是“希望得到在其职务调整提拔方面的照顾”,由此可以判定其谋求职位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但尚难以认定其所谋求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宜根据《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不正当方式谋取职位”定性。 由于萧某送钱过程中未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职务调整或提拔方面的请托事项,送钱时间上也均为年节假日和生病住院期间,送钱目的是“希望他在我的提职中不说反对话”。综合这些情节,认为萧某谋求职位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按照《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收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向领导干部赠送礼金”定性为宜。(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