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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成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 代表呼吁尽快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0:30 中国日报网站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正在参加两会的部分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广东代表罗东元说,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许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
,也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可能永远披着温情的外衣,酿成更多的悲剧。

  “家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各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倾向是,一般不对家庭内部纠纷予以干涉,也就是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宁夏代表陶源认为,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部分人大代表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害者仍显不够。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特别应该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家庭暴力中轻微违法和犯罪,应由各级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负责先期教育和处理。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内,但在未婚同居家庭也时有发生。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维忠提出建议,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伴侣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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