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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综合治理风险金坚守十年后的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6:2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应志刚

  “我们感受到了压力,但我们依然在坚守”,说这话的时候,田恒华一脸的凝重。压力来源于一场争论:在南京朝天宫街道实施了10余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否属于巧立名目的乱收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作为保障辖区单位加强治安防范的手段,曾经作为一项“优秀经验”,被南京的许多街道视为促进地区平安的“法宝”一度推广。但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此项风险抵押金是否涉嫌乱收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这过程中,许多街道感到“风头”不对纷纷放弃了这一做法,到目前为止,南京市仅有朝天宫街道一家仍在坚守。置身于风口浪尖,作为街道综合治理办主任的田恒华,昨天对记者连叹“招架不住”。

  街道:风险金让防治工作“升级”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是关键”,田恒华表示,向辖区企事业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更好地敦促那些单位的领导增强治安防范意识。

  在朝天宫街道办事处,田恒华指着墙上的一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表”说,向这些成员单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从1000元到1万元不等,但都是成员单位主动缴纳的。对于风险金的去向,田恒华说得很清晰:60%返还成员单位,用于表彰对促进该单位综合治理有贡献的人员。余下的风险抵押金则用于宣传、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开支。

  田恒华解释,风险金返还并非是无条件的,如果经过测评,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理方面没有达标,风险金将不再返还,而是补充到街道综合治理经费中去。不过田恒华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扣留过一分钱的风险抵押金。”

  “收取风险抵押金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促进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一种手段”,田恒华说,风险抵押金与综合治理责任书是联系在一起的。成员单位在签订责任书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风险抵押金则是为了保障责任与义务的履行———“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责任书与风险金制度,被朝天宫街道办事处认定为促进地区平安的“法宝”。白下区委、区政府在2005年1月24日举行的“关于表彰2003至2004年白下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活动中,朝天宫街道在全区137个先进单位中拿走了26个名额。

  田恒华说,风险金制度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综合治理面临的问题,但可以让成员单位领导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有利于加强这项工作的开展。“从1994年起,风险抵押金已经在朝天宫街道实施了10余年,我们感到成效斐然,所以我们一直在坚持。”田恒华表示,即使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过各种阻力,但风险金制度依然会在朝天宫街道实施下去。

  困惑:风险金怎能等同乱收费

  “阻力来自内部”,田恒华始终在重复这一句话。田恒华所说的阻力包括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于风险抵押金不同的看法。

  物价部门的观点是,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这个收费项目;审计部门认为,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中没有风险抵押金之说;财政部门则明确表示,这是乱收费。

  田恒华一直坚持这个观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不是巧立名目的乱收费。“风险抵押金没有一分钱落到街道哪一个人的腰包,为了综合治理工作,街道还得自掏腰包予以补贴。”对于一些部门的责难,田恒华感到委屈。

  “基层的治安经费没有保障,有些地方一年的综合治理费用连5万元都不到。”田恒华认为,大规模地投入社会治安防范在多数地区无疑是纸上谈兵。虽然治安经费的短缺并非是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的借口,但田恒华表示,政府有必要在保障基层治安工作方面加大力度,比如经费问题。

  经费始终是社会治安防范的一个瓶颈。中共中央、国务院2001年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田恒华认为,政府对治安防范的投入是必需的,但又是有限的,必须协调方方面面参与治安投入的积极性,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都有义务、有责任为治安防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田恒华以此印证,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绝非乱收费。

  争议:风险金能否解决大问题

  对于朝天宫街道仍在坚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制度,白下区政法主管部门持“不支持、不反对”态度。白下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朝天宫街道向辖区单位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区里有多个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有乱收费之嫌。但由于这一措施在朝天宫街道已经实施了10余年,对促进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他地区对于这一做法也颇有赞誉,只是鉴于其收费问题比较“敏感”,因此不予提倡也不予推广。

  江苏省委党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认为,“风险抵押金”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兑现。他认为,朝天宫街道要求辖区企事业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做法有些不妥,姑且不谈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有无法律或政策的依据,但从操作层面上讲,有些单位知道完不成工作顶多“风险抵押金”不再返回,最后由单位负担开支就是,再加上抵押金额偏低,有的单位根本不把这点钱放在心上,使本来很严肃的一种督促约束措施形同虚设。

  这位学者指出,事实上,要保证各项工作特别是难度大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必须调动各级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以为设立了“风险抵押金”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想法未免太过天真。

  而对于缴纳了风险抵押金的企事业单位来讲,他们的反应却是出奇得一致。南京市电线电缆厂保卫部负责人是这样评价的:风险抵押金的每项开支,企业都是能够看到的,每一分钱都是用在了企业身上。而缴纳了风险抵押金,虽然只有区区数千元,但的确让企业感到有种责任,不把治安防范工作搞好,成为了落后者,或者风险金为此被扣除,在街道每一季度组织的宣传表彰活动中,自己会感到很没面子。

  面对争议,田恒华有些无奈,对于风险金制度能否坚守下去,虽然有些无助的感觉,但田恒华表示,只要是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事,自己一定会坚持去做,哪怕阻力重重,“相信有关部门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法。”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16日 第二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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