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野蛮拆迁最高罚50万元 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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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8:45 南方日报 | ||||||||
北京消息 据《法制晚报》报道,野蛮拆迁行为将受到制裁。从昨天开始至3月30日,北京市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 草案规定,用地单位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征地拆迁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公示的
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