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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审马德(新闻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6: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黑龙江的马德案为何在北京审理?

  北京市一位资深检察官告诉记者,这是因为“指定管辖”。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行政主体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辖权。如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报请上级法院、检察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如朝阳区检察院发现海淀区线索,应报请北京市检察院决定管辖权;若跨省、直辖市,则由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指定,协商不成由最高检指定。

  据该检察官介绍,进行指定管辖可以避免以下两个问题,保证案件有效的审理。

  一是避免由于特殊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因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或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等。二是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先立案。

  指定管辖的案件如何调查取证呢?

  检察官介绍说,一般是“谁侦查谁起诉”,由指定管辖的反贪局进行立案、取证、移送起诉等。同时,由原侦查单位移送过来的已掌握的线索,“接手”的机构仍然可用。在跨省指定管辖的案件中,承办检察院可通过当地检察院,调用公、检、法等相关力量协查。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23日 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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