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比利时已合法化 欧洲各国对安乐死定义不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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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9:0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23日电据联合早报援引法新社消息,美国女植物人泰里·斯基亚沃维生管重接问题,在美国引起对安乐死问题的辩论,而欧洲各国对安乐死的法律也有很大的差异。 荷兰和比利时是世界全面让安乐死合法的两个国家。 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
英国、意大利和葡萄牙三国对这个问题有激辩;希腊和波兰两国则禁止安乐死。 *荷兰:全球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安乐死政策在2002年2月生效,法律保护严守某些条件而协助安乐死的医生。 *比利时:在2002年9月实施条件严厉的合法化安乐死。病入膏肓或无法治愈的一名成年病人,智志若清醒又能自我决定,可由一名医生从旁协助,了结生命。 *奥地利:病人必须在遗属写明有关治疗的最后意愿。 *丹麦:自1992年起,末期病人或严重意外的受害者,获准在“医疗意愿书”中指定疗法,而医生必须尊重其意愿。 *法国:2004年11月,议员立法允许无望治愈的病人享有“死亡权”。 *德国:施用致死药品等于谋杀,最长监刑是五年,但法律容忍“被动”安乐死。 *匈牙利:协助自杀是罪行,违令者最长坐牢五年。 *瑞典: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医生可以拔掉维生管。 *瑞士:医生可以为目前或无法医治而求死的病人提供毒药,但病人必须自行施用毒药。 *英国:安乐死是罪行,但2002年的两起医案再次引起论争。 *意大利:这个天主教国家的卫生部长,在前年底提出让人民在遗属规定将反对用非常手段延续生命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