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出台规定 正常怀孕逾14周禁人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00 南方日报 | ||||||||
南京消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考虑提高人口素质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
有关人士表示,有“离异、丧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怀孕妇女只要持有关方面的证明,仍允许实施人流的。此《决定(草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还需进一步调研、修改,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扬子晚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