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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拖死女孩天怒人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综合消息

  新闻提示:2月1日13时30分,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开关厂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付中涛驾驶一辆车号为黑R·32168的白色林肯轿车将双阳区10岁女孩肖金萍撞倒拖出近3公里后致死。2月4日17时5分,长春市公安局多警种连续奋战3昼夜,在沈阳市沈河区一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付中涛抓捕归案。

  付中涛上诉被驳回

  昨日9时30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备受市民关注的付中涛案件二审开庭。审判长宣读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付中涛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王硕窝藏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付的女友王硕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此判决中,付中涛的辩护律师的辩护主张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

  昨日9时许,关注付中涛案的市民一早就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对付中涛案件的二审结果议论纷纷。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除了省内各大媒体外,几家国家级媒体的记者也作好了现场报道准备。

  9时30分,审判长宣读了付中涛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审判长在宣判时,除了宣读付中涛的犯罪实施过程及一审判决结果外,对付中涛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进行了宣读。判决结果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中涛故意杀人、被告人王硕窝藏犯罪的事实,已在开庭审理中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在审理中,付中涛及辩护人;被告人王硕亦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赔偿数额有据,审判程序合法。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作出上述裁定,此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该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根据法院的相关规定,宣判结束,付中涛的5位家人被允许与其见面。付中涛的辩护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宣判后,付中涛只有申诉的机会了。但从目前的情形看,申诉根本没有意义。付中涛也根本没有生的希望。”

  对于付中涛被执行的时间,李云东介绍:“一般来说,从二审判决之日起7日内计算,案犯将被执行死刑。但从目前情形看,只要相关处决手续办理完毕,付中涛也即将被执行死刑。”随后记者获悉,付中涛将在今天被执行注射死刑。

  律师辩护主张被推翻

  一审后付中涛律师提出4点疑义。

  3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中涛的女友王硕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两年执行。审判结束后,付中涛不服从判决,坚持上诉。

  付中涛的律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4点疑义。

  第一,被害人肖金萍家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其横穿道路违反交通规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第二,被害人肖金萍应是被撞后头部着地而死亡,不是拖带致死。

  第三,付中涛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第四,被告人付中涛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应按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计算。

  在本次判决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付中涛的律师的疑义,作出如下陈述:

  肖金萍家人没有交通事故责任。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付中涛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使用伪造的行车证驾驶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不立即停车,抢救伤者,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依据规定:“付中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肖金萍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故付中涛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被害人被拖带致死是专业人员依据伤情作出的结论,无证据证明此结论不当,故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付中涛明知肖金萍被撞倒后进入轿车底盘下,仍驾车加速行驶,拖带2300米掉下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害人肖金萍户口为农业户口,所在地为农村,但其父肖云成于2001年4月到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井上班,租住在九台市东湖镇腰站村,是矿区职工驻地,原审判决依此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付中涛行为为故意杀人

  针对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付中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付中涛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认定付中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挂在车下而拖带逃逸,只有其原始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付中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进入车底盘而拖带逃逸,不仅是依本人供述,而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付中涛驾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中涛在肖金萍被撞后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新闻回放

  2月1日13时30分,付中涛驾驶一辆车号为黑R—32168白色林肯轿车将10岁女孩肖金萍撞倒后拖出近3公里后致死。

  2月1日13时50分,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及长春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长春市委副书记李树国、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田中林要求迅速破案。同时,通过交通台进行广播,要求群众提供线索,及时举报。

  2月1日晚,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宽城区事故科确定肇事车辆是套牌车。

  2月2日中午,肇事车辆在长春市绿园区“五环家园”小区被群众发现。

  2月2日,省长王珉对此事作出重要批示,批示为:“此事极为恶劣,限期破案。”

  2月2日,肇事车主被查明为倪东涛(男,长春市个体业主)。车辆驾驶人付中涛(男,29岁,户口在九台市纪家乡,在长春市做小买卖)借用此车肇事。

  2月3日,尸检结果确定。肖金萍死于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同时,警方初步查明,肇事车是从伊通满族自治县某人手中以抵账的假手续车转到现车主手中,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前往该地查证。

  2月3日,肖金萍家属提出向肇事车主和司机索赔50万元。

  2月4日17时10分,长春市刑警在沈阳市将付中涛抓捕,并将其押回长春市。

  2月6日,付中涛案件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同时,付中涛女友王硕被一并批捕。

  3月3日,付中涛案件审判正式开始,经过5个小时的审理工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中涛的女友王硕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两年执行。审判结束后,付中涛不服从判决,坚持上诉,而王硕对判决没有疑义。

  4月5日,付中涛案件二审结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花絮<<<

  付中涛双手拜别庭上父母

  昨日,付中涛进入10号审判庭之际,面对闪光灯的闪烁,付中涛彻底改变了一审时的镇定。面对记者喉着:“有啥照的。”但站在审判庭前,付中涛还是默默望了一眼身边的王硕,随后深深叹了一口气。随着审判长宣判二审结果接近尾声,空气仿佛已经凝滞,众多的目光都凝铸在付中涛的身上。二审宣判结束,维持原判的结果似乎没有出乎付中涛的意料。除了两腿略微动了一下,付中涛没有别的动作。但付中涛离开审判庭之际,他看了一眼庭上的父母。距离父母只有10米左右,但对于付中涛来说,可能太远了。但付中涛随后的举动却让所有人关注:他举起合在一起的两只手,向他的父母深深地拜了两下,随后便被带出了审判庭。从审判开始,付中涛的父母就一直在哭泣。看到付中涛的举动,他们的哭声越发大了起来。

  宣判结束后,付中涛民事赔偿就成了人们关心的话题。对此,付中涛的辩护律师李云东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付中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付中涛被判处死刑,并且他本人根本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对于付中涛案件,原告所提出的民事赔偿就很本不存在实际意义了。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付中涛的家人并不在被执行的范围之内。”

  二审结束 两个家庭都受伤

  原告肖云成成了人们目光的焦点。面对采访,肖云成只是淡淡地说:“我现在还没有拿到关于民事赔偿的一分钱。还有,我女儿的尸体到底什么时间火化?这些还都是未知的事情。”而付中涛的家人听到判决结果后,也是极度悲伤,大声哭泣。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6日 第二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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