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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友谊奠定新里程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20 解放日报

  4月5日,正在伊斯兰堡访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巴基斯坦总理阿齐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亚非所第三世界研究中心副主任傅小强认为,这一条约的签署将成为中巴友谊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条约的形式被长期固定下来,今后将极大地促进中巴两国在各领域的互信合作。

  傅小强表示,除了对彼此领土、主权等问题上的重申,此次中巴两国签署的合作条约还增添了不少新的内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条约第四条,这款充满诚意的表述在普通的国际合作条约中并不多见,它不但将中巴关系以条约的形式固定在战略合作层面上,并且凸现了双方的互信基础。

  “9·11”之后,美巴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不但发展越来越迅速,合作领域也愈加广泛。此时该条约尤其是该条款的成文,不但消除了因美国介入南亚局势可能在中巴之间引发的误解,更表明无论美巴关系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不会影响到中巴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条约第五条突破了中巴传统合作领域,将“反恐”、“禁毒”及“打击非法移民”等新形式的合作纳入到中巴战略合作中来;而条约第六条虽然简单却更实在,突出了中巴在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互信与合作。这两条不但使中巴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得到了巩固,更进一步拓展了未来的合作领域。

  条约第八、九条也对未来的中巴合作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它们点明了未来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经济及社会基础,预示着未来中巴经贸往来和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将掀起一个新的高潮。

  总体来看,此次中巴两国签署的合作条约内容广泛、重点突出,不但巩固了军事国防的战略合作关系,而且注重未来经贸等社会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对中巴关系全面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摘要

  第四条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引渡条约、禁毒协定、其他双边协定以及各自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

  第八条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贸、农业、科技、空间技术、交通、财经、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海关、信息通信技术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缔约双方将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密切合作。

  (据新华社电)

  本报记者 窦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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