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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46 南方日报

  我省通报“1·23”特大车祸调查处理情况

  12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肇事司机被移交司法机关,化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本报讯(记者/王晖辉 通讯员/李洁)昨天,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省对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事故涉及的12名责任人分别被追究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其中肇事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省政府同时责成化州市人民政府,向茂名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据悉,根据省政府“1·2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高海旭追究法律责任。最近,省纪委、省监察厅责成广州市、茂名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中11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经济处罚。

  今年1月23日,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发生一宗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4人死亡,6人重伤,23人轻伤,13辆车辆损毁,经济损失906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同志为组长,有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总工会和江门市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同时,省政府责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化州市人民政府,向茂名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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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高海旭,肇事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王斌,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人民币3万元。

  3.陈振锋,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分管客运、货运经营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人民币2万元。

  4.简康惠,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分管车队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人民币2万元。

  5.李雄进,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科科长、车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许旭裕,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业务主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刘涛,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周建平,中共党员,广州海珠客运站副总经理,负责营销部、客运部、保安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陈亚权,中共党员,化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运管、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马文兴,中共党员,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主办科员,负责运管业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1.丁福周,中共党员,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叶强,中共党员,茂名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运管工作,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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