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陪酒身亡终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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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07: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严丹丹 通讯员 高纯 唐文 民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16岁少女陪酒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饭店老板赔偿该少女家人62520元。 16岁的丽丽是安徽省绩溪县人,在南京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去年1月7日晚8时许,丽丽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丽丽所在饭店为获取高额的利润,根据酒水的不同档次制定了不同的奖励措施。为了饭店和个人的双重利益,服务员努力向顾客推销酒水,其中陪顾客饮酒就是行之有效的推销方法,而作为饭店业主的王某,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这种陪酒行为在该饭店就被默认为一种服务项目。丽丽因其过量饮酒诱发癫痫发作而身亡。王某虽然没有授权或指使服务员陪顾客饮酒,但服务员陪酒是为了饭店的利益,与履行服务职能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故对陪酒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王某应承担丽丽因职务受害的雇主责任。而丽丽已年满16周岁,其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饮酒会诱发癫痫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故应由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丽丽所负责包间的顾客为酒的所有人,其放任丽丽饮酒,应当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丽丽是饭店雇佣的服务员,从事的工作是端茶倒水、打扫卫生、整理桌椅、传菜送饭,饮酒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之间没有关联,属于个人行为。原审法院查明的酒水奖励措施是各个酒厂制定的,并不是上诉人制定的。另外丽丽隐瞒病情,在明知自己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情况下,仍然放任自己饮酒,由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负。 那么,丽丽陪顾客饮酒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王某对丽丽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14日,王某在接受南京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调查时称:女服务员每月底薪400元,然后按照她所负责包间客人消费酒的数量提成,提成比例为啤酒每瓶0.5元,白酒每瓶5元。 因此,对王某所持丽丽陪顾客饮酒是个人行为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未予采纳。日前,南京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22日 第二十一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