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打人案”宣判 赵薇无罪孕妇不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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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11:06 燕赵晚报 | ||||||||
燕赵晚报讯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赵薇和其司机吴某被诉殴打孕妇邹某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邹某医药费2146.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邹某诉称,2004年7月28日,她邀请朋友在三里屯北街的一家餐厅为丈夫举行生日晚会。当时赵薇在这家餐厅的二楼吃饭,不久,赵薇给原告打电话想就生意上的事
被告吴某辩称,其系赵薇雇佣的司机,2004年7月28日,他将赵薇送到三里屯附近的餐厅吃饭,后看见赵薇哭着出来,得知是与原告因生意原因争吵。吴某虽然想同邹某理论,但对邹某进行殴打的另有其人,吴某本人并没有动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薇辩称,2004年7月28日晚,她与邹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发生争执后即离开,对之后发生的事情并不清楚。邹某所受的伤与赵薇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可证明原告邹某是被吴某殴打致伤,吴某就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对原告邹某系被被告吴某打伤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邹某称被告吴某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系受赵薇指使的说法,因其不能就此充分举证,法庭不予采信。对法院的审判,邹某表示不服。(陈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