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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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9:03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李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李飞说,4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国务院研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提交的报告,认为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关系到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正确实施,关系到香港特区的新行政长官的顺利产生和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因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认真审议了国务院的议案,认为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是必要和适当的。委员长会议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先后听取了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包括法律界在内的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 李飞在解释草案说明中说,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以及香港基法附件一的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确定。 李飞最后说,当前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就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何修改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香港广大公众对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从而按照新的方式选举第三任行政长官充满着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诚地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体现香港民主进程的进一步的修改。按照立法原意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未完成的剩余任期,使得在2007年香港特区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的民主,从而逐步创造条件向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迈进。这样做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办事,是完全符合香港社会各界的利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