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如皋建设局三次败诉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3: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肖军 实习生徐志萍

  江苏如皋市建设局在短短的十五天之内,被人以违反执法程序为由三次告上法庭,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起行政诉讼案做出判决,判决如皋市建设局败诉。建设局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二连三在执法中遭遇滑铁卢成为当地一大新闻。不少市民对法院秉公办案、伸张正义赞扬的同时,对如皋市建设局执法水平提出了质疑。

  超妍美容两次告倒如皋建设局

  记者了解到,2004年12月,南京超妍美容中心如皋店(以下简称如皋店)店主蔡霞与如皋现代广告有限公司订立协议,蔡霞委托其审批、制作并安装该店的广告灯箱。2004年元月9日,如皋现代广告公司顺利为该店安装了广告灯箱之后,由于蔡霞经营有方,美容店生意果然非常红火。然而,让蔡霞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她生意兴隆之际,今年1月24日,如皋市建设局竟然组织了60多名城管人员,来到如皋店进行所谓执法。这些城管执法人员对安装在店墙外的灯箱进行了强制拆除,蔡霞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很是气愤,上前阻止时被执法人员打伤。超妍美容店其他人上前阻拦“执法”的员工也同样遭到殴打,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蔡霞一怒将如皋市建设局告上法庭,如皋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1日,原告蔡霞经营的南京超妍美容中心如皋分店与如皋市现代广告有限公司订立书面合约,合约书约定广告内容为制作灯箱,合约总费用5800元,同时说明施工安全由广告公司负责。2005年1月9日,原告在其位于如城镇安定街益人桥北首的经营场所外西墙面上方安装完毕上述标有“南京超妍美容”字样的灯箱。同年1月10日,被告所属城管监察大队以接到群众举报为由,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并于1月15日向原告方送达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南京超妍美容中心2003年1月9日未经批准在如城镇安定街益人桥北首设置的灯箱,违反了有关的环境管理规定,现通知按照如皋市建设局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立即拆除,逾期不拆,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原告负责。原告逾期未拆,被告所属城管监察大队于1月24日组织人员赶至现场,采用机械及人工等方式将上述安装的灯箱强行拆除,当原告蔡霞出门阻挡时遭拉扯及推搡,拆除中并将原告经营场所的营业店门关闭,当日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由,将拆除的灯箱扣押至大队部。次日,原告蔡霞返回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并至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建议休息两周。同年2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蔡霞在其经营场所墙外安装的灯箱是否属应经审批的大型户外广告,是否影响市容,是否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有待被告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而本案被告如皋市建设局仅凭书面通知后则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执法程序,故原告所称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而被告建设局强制拆除中将原告依法经营的店门关闭亦于法无据,影响原告合法经营活动,不具有合法性,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关门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如皋市建设局2004年1月24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确认被告如皋市建设局2004年1月24日强制拆除过程中关闭原告经营场所的店门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如皋市建设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灯箱、酌情赔偿原告蔡霞因误工减少的收入571.30元。

  胜诉后的超妍美容店蔡霞经理于2005年2月4日,因上次如皋市建设局执法人员拆除了广告灯箱,便向如皋市建设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提出设置户外店牌的申请。然而,如皋建设局的下属单位城管监察大队居然向上级办理机构书面发函,让上级办理机构对蔡霞的申请不要受理。面对如此的行径,无奈之下的蔡霞于今年3月10日再次将如皋市建设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本案原告蔡霞在被告认定其未经许可设置灯箱店牌违法的情况下,向被告提出书面许可的申请并无不当,被告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虽然被告建设局向原告蔡霞发出告知书,但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一直未作处理,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于3月23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如皋市建设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蔡霞2005年2月4日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处理决定。

  建设局曾因执法被告败诉

  如皋市建设局还没有从两次败诉的官司的阴影中走出,多年的执法尊严受到挑战,这让该局脸面多少有点挂不住了。然而如皋市圣达工艺绣品厂厂长缪圣龙又一次向建设局发起挑战,将建设局告上法庭。

  2004年3月,如皋市圣达工艺绣品厂厂长缪圣龙与如城镇红星村订立土地租赁合同,同月缪圣龙在租用的土地上建临时用房。如皋市建设局发现,缪圣龙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建房,立即发出停工通知。因多方面原因,缪圣龙在停工后与红星村协商并订立协议,将所购材料全部转让给红星村,此后,红星村将缪圣龙原建墙体拆除,在原址上重建房屋。如皋市建设局为此收取了红星村2500元待处金,并做了相应调查。至此,事情本该了结。谁知在2004年12月29日,如皋建设局竟然又向缪圣龙送达处罚决定书,要求缪圣龙拆除违法建设。缪圣龙对如皋建设局的这一处罚不服,遂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15日,原告缪圣龙与如城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订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缪圣龙租用如城镇红星村土地0.42亩,用地位置为东至水渠大路,西至农资公司界址,长度为40米,南至缪圣龙住宅地,北至水驳,宽度为7米。4月22日,原告缪圣龙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其自住房北侧租用的土地上砌建砖木结构双坡顶房,次日,被告建设局所属的如皋市城管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派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时发现违法建设的墙体已建成1米多高,当日被告建设局向原告缪圣龙发送了停工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建房行为。同年7月26日,原告缪圣龙与如城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红星村4组协商一致,解除原土地租赁合同。8月23日,如皋市城管监察大队向红星村4组收取暂收款2500元。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原告缪圣龙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被告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在违法事实查清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告建设局仅以一份调查笔录认定原告缪圣龙实施了全部的违法行为,从而将原告缪圣龙确定为被处罚主体,事实依据不充分。故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如皋市建设局2004年12月17日作出的皋建字(2004)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次官司败诉引发各方关注

  如皋市建设局短短的两周内连输三场官司在当地反响强烈。昨天,如皋市人民法院赵院长告诉记者,他们法院本着公正执法的态度,认真对这三起民告官的案子进行了审理,并依照法律对这三起案件进行了公正的判决。当记者问,法院在审理这三起案子时是否会受到外部阻力时,赵院长回答,市政府在法院审理这三起案件期间没有给他们法院施加任何压力。赵院长坦言,他们法院在审理这三起案子的时候就有了思想准备,就算有上面的压力他们法院也会顶着压力秉公办案的,何况现在没有外部因素干扰,法院在这三起案件审理中还是比较顺利的,作出的判决也是经得起法律考验的。

  记者随后采访了如皋市建设局,欲了解他们局对这三起败诉官司的看法,不料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局长和部门主任都出差去了,暂时不会回单位。当记者问他们去什么地方了,该工作人员回答说,不知道。

  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位姓詹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三起民告官的案件胜诉说明,政府是欢迎市民依靠法制的手段来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的,现在,民告官的案件出现的频率变高了,这说明群众的法制意识加强了,这是很好的现象,政府应对这一现象持肯定的态度,市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政府部门在行政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程序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这三起官司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注重执法的规范。

  行政官司体现司法监督加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近些年来,随着市民法律意识的增加,日常生活中,市民对政府一些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感到不满时,市民会想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逐年成上升趋势。从法院受理的民告官的官司来看,政府不少职能部门成过被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不论判决如何,对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在今后工作按法律程序、规范行使自己职能是有益的。

  据这位法官透露,江苏全省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约几百件,市民的胜诉率也不断在提高。

  该法官也坦言,一些基层法院在受理这类行政诉讼案还是受到一些外部阻力。法院顶着阻力按法律制定条文,独立公正地做出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判决这是需要勇气的。像如皋市建设局三次行政官司在短短的十多天被法院判决败诉,此较罕见。如皋市建设局应该从败诉的官司中吸取经验,规范执法程序,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重塑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新形象。

  江苏省省委党校刘小兵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周机关部门连败三案说明司法监督的加强,民告官能胜诉是一种好现象,这说明司法对行政监督的加强,党、政府法制意识的加强。如皋建设局接二连三的由于执法程序不合法遭败诉,让人们对该局的行政执法能力产生质疑,该局执法能力的脆弱也应该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调整该局的领导班子,以一种崭新的执法形象出现,改变市民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形象应该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刘教授认为,司法对于行政的管理作用是,一,保障人民权力;二,司法监督政府;三,规范政府职能。在我国,法院是弱小的,依赖政府存在,法院的经费都是政府给的,所以,执法时有一定的限制是正常的。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在执法时法律程序不合法,政府部门的法制意识有待加强。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26日 第二十一版)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