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6:10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葛怀宇):2005年1月10日中国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先生28日在北京中国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即将实施的新修订《信访条例》是中国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信访是中国民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途径,是指民众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政府
卫金木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一共7章51条,在原来《信访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加和修改了46条,占90%。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不少内容比较原来的《信访条例》,有了很大的突破,回答了当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卫金木介绍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主要特点:首先是明确了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确立了信访工作重点和信访工作的原则。 卫金木还详细介绍了对信访人专门增加的四项新的权利。他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第一项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卫金木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和形成“依法、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使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也对外国人士进行信访的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国家信访局的新闻发言人许杰介绍说,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中,第50条有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据了解,在中国的信访工作中,接受外国人的信件也并不少见,中国有关方面都是按照相关规定来处理的。许杰说,外国人士如果提出信访事项,根据条例规定,最好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也是这次条例中所倡导的。 此外,为增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信访条例》还首次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解决纠纷的机制”。条例要求,中国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的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多种方法,以便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建立这个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通过发挥相关各界的专业优势、积极因素,多种途径、多种办法,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来源:国际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