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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雕塑引发著作权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6:3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姜振军 李一超

  盐城东台市一中学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在校园广场上安装了一尊名为“超越”的不锈钢雕塑,以图美化校园,净化学生心灵。可是让他们始料不及的是,这尊雕塑竟惹来一场官司,一年过后,学校被南京一家雕塑中心以侵权为由推上了被告席。2005年4月26日,正值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知识产权而引发的
官司。据悉,这是发生在盐城市的首例雕塑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学校侵犯了雕塑著作权

  南京现代雕塑中心是这起官司的原告。他们认为,自己是专门从事雕塑设计、制作和安装的专业雕塑机构,设计、制作的雕塑作品享誉国内外,其中编号X105名为“希望”的雕塑作品发表在2002年第5期《人民教育》刊物上,自己也早已制作、销售、安装在全国各地的校园,深受中小学师生的赞誉,自己是该雕塑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

  可是2004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员工看到东台市曹丿中学的“超越”雕塑后,感觉似曾相识,经过仔细的调查,发现该雕塑与他们设计并公开发表的一幅名为“希望”的雕塑作品相似。他们指出,在盐城东台市曹丿中学的校园广场上的这尊“超越”雕塑外观、造型及创作构思均与该中心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基本一致,而自己从未授权,也未同意东台市曹丿中学制作、安装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很显然这是该中学模仿、盗用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而复制的。

  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和东台市曹丿中学经过几次交涉,但最终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无奈,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以东台市曹丿中学未征得自己许可,擅自使用、制作、安装并公开展示本单位创作的雕塑作品为由,将东台市曹丿中学告上了法庭。向法院提出:东台市曹丿中学的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本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依法申请法院判决东台市曹丿中学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立即拆除或销毁侵权雕塑;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1000元。

  被告:公开招标购得无过错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盐城东台市曹丿中学一头雾水,感到很不理解,自己为学生做了点好事,为了美化自己的校园,怎么就成了被告了呢。该中学的负责人对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突然“袭击”也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学校认为,在校园广场上安装的不锈钢雕塑具有公益性,其目的和作用主要是为了美化自己的校园,净化学生的心灵,培养学生树立奋发进取,积极向上的人生观,而不具有任何营利性。而且,学校属于使用财政性拨款的事业单位,建造、安装这尊名为“超越”的不锈钢雕塑首先经过了东台市教育局的立项审批,然后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购买的,不是东台市曹丿中学仿照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设计自行制作的,因学校无法查清中标人王斌与雕塑著作权人就该雕塑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在订立雕塑工作合同时,学校与中标人也特别约定:“该雕塑图样权属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再者,通过招投标程序购得该座雕塑的所有权,在整个购买行为过程中不具有任何过错,且使用具有合理性,不应当认为构成侵权。”学校的负责人还称,所购雕塑的供应商是中标人王斌,雕塑是否侵权与王斌在法律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学校请求法院将其追加为这起知识产权案的第三人,以便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

  法院:雕塑作品为南雕所有

  4月26日上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和东台市曹丿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由双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审理期间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编号X105名为“希望”的雕塑作品为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所有,这是不争的事实。法院对此也认为,南京现代雕塑中心是专门从事雕塑设计、制作和安装的专业雕塑机构以及东台市曹丿中学在其校园内安装了和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相一致的雕塑,这两点是双方都予以认可的事实。

  庭审中,法院合议庭归纳了双方四个争议的焦点。即被告东台市曹丿中学通过招标的形式在校园内安装雕塑作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著作权、中标人王斌是否侵权是否要参加本案的共同诉讼、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要求赔偿28000元是否有依据、被告东台市曹丿中学校园内的雕塑作品是否应该拆除或者销毁。

  随后,法院要求双方就第一个争议的焦点:东台市曹丿中学通过招标的形式在校园内安装雕塑作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著作权进行举证说明。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代理人首先出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2002年第5期《人民教育》的封面等3个证据,认为东台市曹丿中学校园广场上的雕塑“超越”从外观、造型上和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希望”完全一致。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代理人表示,他们经过调查发现,东台市曹丿中学校园内名为“超越”的不锈钢雕塑,与自己公开发表的“希望”作品,基座都是圆圈,然后是飞跃盘旋而上的巨龙,在创作构思上没有任何改变,完全是模仿、抄袭了中心的作品,且中心的作品是在2002年发表的,时间上先于东台市曹丿中学的“超越”。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侵害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著作权,东台市曹丿中学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9份证据。其中有:东台市教育局的一份事业单位预算明细表、招标说明书等书面证据。学校认为,学校与中标人王斌也特别约定:“该雕塑图样权属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学校给付了相应的款项就可以取得著作权,也相信中标人有了相应的著作权,而且中标人王斌和南京另一家雕塑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合同。

  激辩: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代理人认为,东台市曹丿中学明知道雕塑的权利人是谁,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把权利人的作品拿出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本身就是侵权行为,说明该中学明知故犯。中心在《人民教育》上有地址和电话号码,该中学绕过中心,去和王斌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王然后再与南京另一家雕塑公司签订合同,并且价款都相差无几,这说明东台市曹丿中学的法律意识淡薄。

  东台市曹丿中学的代理人辩称,学校没有和王斌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而是通过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购买这样一个雕塑,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款中应该包括了加工、著作权等费用。参与诉讼的东台市曹丿中学的总务主任补充道:学校在开标前和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过,而对方要4.8万元的费用,价格一直还不下来。因为学校是公益单位,不好直接出去购买,他们便在征得东台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下,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让中标方在校园内安装了这尊可以激发学生奋发进取、积极向上的不锈钢雕塑。

  “就算侵权也是中标人王斌或者是南京的另外一家雕塑公司侵权,中标后,王斌是通过南京另外一家雕塑制作公司加工完成“超越”不锈钢雕塑的,我们不知道王斌到哪里购买。”该代理人称,著作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不一定要到著作权人那里进行购买。雕塑是否侵权与中标人王斌及南京另外一家公司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请求法院追加这两方为本案的第三人,以便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

  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代理人则算了一笔账,证明中标人王斌和南京另一家雕塑制作公司签订合同后,他个人就得到了将近一万元的差价。

  审理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主审法官提出:中标人王斌是否侵权?是否要参与本次诉讼?在东台市曹丿中学对南京现代雕塑中心提交的一系列证据逐一阐述过自己的观点后,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代理人也表示,为了将此案调查清楚,赞同东台市曹丿中学代理人的意见,决定追加中标人王斌和南京的另一家雕塑制作公司参加本案的诉讼。为此,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给予采纳。

  最后,法院宣布,双方当事人要在7日内向法院提交追加诉状。鉴于双方当事人都要求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官随即宣布休庭,同时表示在接到原告追加诉状后,将会尽快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报对此案的审判情况将继续跟踪报道。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30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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