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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持建行对小额账户收取年费并降息做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6:46 中国日报网站

  针对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将对日均存款余额在500元以下的小额账户实施降息并收取年费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建设银行进行的利用价格手段优化账户结构的探索,对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改善居民理财观念和金融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这位负责人说,一直以来,由于对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没有任何限制,有许多客户在
银行开立账户后长期闲置不用,而且经过多年的累积这类账户数目越来越大,这些低效账户的存在占用了较大的银行系统资源,银行每年需投入巨额资金和计算机设备对这些低效或无效账户的数据进行运算、储存,不仅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也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服务效率、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促使客户主动注销无需使用的银行账户,整合银行系统资源,提高银行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不仅可以促进整个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还可引导客户树立合理的理财观念。

  这位负责人表示,建设银行此次对小额存款账户降低利率,是人民银行授予商业银行利率下浮权限以来,首次由银行主动根据不同客户的综合贡献,采取差别化的利率政策的尝试,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既有助于商业银行利用价格手段实行主动的资产负债管理,也可促进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完善和深入。

  此前,经中国建设银行研究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建行深圳分行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日均存款余额在500元以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实行降低利率,按照0.01%的年利率记息,同时对同一账户每年收取10元管理费。客户可以自己选择补足账户金额,或者在2005年6月30日前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建设银行表示,深圳分行实施收费、降息的小额账户,不包括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代发工资、个人贷款还贷、公积金、银证通转账、代收水电、煤气、通讯费等特定用途账户,其主要目的不是收取费用,而是运用价格手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快捷、高效、优质业务运转体系。1

  人民时评:对小额储户收管理费绝对不是小问题

  从今年7月1日起,深圳建行将对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日均余额小于500元的账户收取10元账户管理费,并执行0.01%的活期存款利率。一位客户马上算了一笔账:500元钱存一年,按0.01%算,才5分钱利息,还要交10元管理费,钱岂不越存越少?目前,“负利率”人所共知,如果加上这一因素,500元存款户每年的“损失”肯定不止9.95元。

  “管理100元账户的成本与管理一个100万元账户基本相当”,没理由怀疑银行方面的这种说法不是客观事实,于是,我们不妨作出如下这样的推理:今后所有银行不是都要走完全商业化的路子吗?何为“商业化”,当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赔本的买卖谁都不愿意干。深圳的建行如是,全国各地的建行也不例外;建行如是,别的大银行当然也无法例外;连大银行都无法容忍服务于500元储户的“赔本”因素,各中小银行更不可能有这种“胸怀”以及“消化”能力。鉴于花旗银行自去年年底将收取管理费的“门槛”由5000美元提高到了1万美元,可以预料,今后中资银行不仅会大面积地实行账户管理费和低利息制度,也完全有可能将“门槛”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甚至更高。这样的推理不是没有道理,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有一天果真是这样了,则意味着今后凡500元(也许1000元或更多)以下储户如果不想钱越存越少,就只能把钱搁在家里——没有可以存钱的地方了。

  假如真的走到这一步,笔者以为绝不是件小事,这还真的有点儿“马太效应”中描述的那种情形。“马太效应”在很多情形下也许不可避免,但在穷人存钱的问题上,不论是从现代法治建设的角度还是从传统道德的角度看,政府和社会都不应袖手旁观。从立法上看,仅仅具有500元储蓄能力的这部分人,还属于收入相对低的人群,故从权力平等、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目标与理念出发,有机会参与立法的人理应更多地关注、体恤这些人。银行是否收穷人的账户管理费,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经营者的客户战略或经营自主权的问题,但其背后仍是一个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的问题。从政府角度看,关爱、扶助贫弱群体、抑制“马太效应”,也是政府工作的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但穷人只能相信和依靠政府。假如把储蓄也看成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穷人们少得可怜的那点儿钱存银行也罢、自己揣在身上也罢,政府当然可以不予理会,但中国毕竟有中国的国情。虽然“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已很明确,虽然为消弭贫富差距正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但机会有差别、能力有大小,即使再过若干年,仅具有500元储蓄能力的人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甚至不是个别。而越是收入低,微薄的存款不至于折本,对他们的意义也许就更大。既然我们目前尚无能力为贫困人群提供像发达国家那样的福利保障,就应寻找更多的方式或途径,千方百计为贫困人群提供帮助。例如,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所有的银行一些不可推卸的社会公益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附加条件限制小额存款。银行有其特殊性,例如兑换零钞、更换残破币等等,肯定都是绝对赔本的义务服务,但既然法律赋予了银行这种责任和义务,就得遵照执行。

  假如政府觉得今后不宜再赋予银行“政策性”职能以及“公益”职能,那么办法仍然是有的,例如成立专门为穷人服务的小额储蓄银行,由政府财政或慈善款项对经营者进行补贴。当然,政府对贫困人群的关爱,不仅仅限于给他们提供存款不折本的机会和条件。(/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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