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江苏省徐州贾汪供电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徐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王光新诉贾汪供电公司砍伐树木要求赔偿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涉案金额为1047319元的民事赔偿
案以徐州供电公司贾汪公司胜诉而告终。
据悉,2003年12月,贾汪供电公司因架设电力线路,砍伐了贾汪区青山泉镇花庄村农
民王光新承包地上的49
3棵严重影响线路安全的杨树,并表示愿意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最高标准支付给王光新1万余元的补偿金。但是,
王光新不仅按照“鸡生蛋,蛋生鸡,鸡再生蛋”的推理计算了13年后的杨树收益,还要求赔偿13年的土地效益,如此计算
当然嫌贾汪供电公司的补偿大大低于自己的要求,随后,王光新于2004年将贾汪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贾汪供电公司赔
偿1047319元,同时承担19767元的案件受理费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赔偿要求既无法律依
据,又无事实依据,并且相互矛盾,遂根据民法通则第28条的规定,驳回了王光新的诉讼请求,只判决贾汪供电公司补偿经
济损失7395元,19767元的案件受理费由王光新支付16000元。判决后王光新不服,又上诉至江苏省最高人民法
院,但是,自知理亏的王光新还是中途中止了上诉,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于是按撤回上诉作出了裁定。(郑洪杰赵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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