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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1:05 东方早报

  在政治生活中,表决是十分常见的政治形式和决策方式。而在最近的国际政治生活中,推动和付诸多数表决更是被一些国家视为实现自己政治愿望的重要手段,但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多数表决在诸如联合国改革这样一些事关各国利益的问题上是否合适,未经充分讨论和磋商的急切的多数表决是否真的有利于联合国及相关的全球事务的发展?

  正如一些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所表述的那样,在诸多国际组织和政治团体中,“一旦
由于某种切实的利益不同而产生多数派和少数派意见分歧,那么,任何通过多数表决实施强制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参加者的分道扬镳。”而如果只是强有力的少数派强制推动表决,则不仅会影响到组织的团结,从而为未来的诸多双边关系埋下矛盾的伏笔,而且也很容易使人怀疑那些强制推动表决的成员的意图。

  在著名的《社会学》一书中,德国学者盖奥尔格·西美尔曾经提到1266年莱顿的“城市法”。这项法律规定,接受外人加入城市,需要八位城市陪审员批准,而且是要全票通过,在其他法律问题上,则只需要多数同意。这里面的区别在于,作为法官判决依据的法律永远是统一规定的,仅仅涉及具体个案的情况;而要吸收一位新的市民,会触及市民中间的所有形形色色的和相互背离的利益,因此不能由一切具体利益的抽象统一体来宣告批准吸收新市民,只能由所有利益的综合来批准。换句话说,就是要在一致同意时才能宣告批准。这种思想在欧盟的建立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事实上,不仅在欧盟,就是在诸如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中,成员国的权利和利益也有着多样化的表现,而一个必须为人们所尊重的权利和利益诉求是———充分地表达自己意愿,充分地参与讨论,尽可能地进行广泛和有效的沟通。但遗憾的是,在联合国改革这样一个牵动近两百个国家利益的大问题上,只是到了5月10日,G4(日本、德国、巴西、印度四国)才第一次与巴基斯坦、韩国等反对派国家就安理会扩大问题坐在一起进行磋商。

  尽管一些国家在极力推动多数表决,但它们似乎没有意识到,包括“扩常”等一系列的联合国改革议程并非个案问题,各国需要协商和表决的,不是事关个别国家利益和诉求的个案,而是事关每个成员国利益和全球发展的大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多数原则就不再是最适用的原则,在各国尚未能广泛表达意见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急切地推动多数表决也不是一个合适的做法。就像中方所表示的那样,在各方对具体改革方案仍存严重分歧的情况下,仓促提出决议草案,只会激化矛盾,损害联合国改革进程。

  阿拉伯联盟秘书长穆萨说得好,联合国改革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但现在的争论焦点是联合国应如何改革,尤其是在安理会的改革问题上还存在各种观点。对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凝聚共识,减少分歧。作为一个志在负起更大的国际责任的国家,不仅需要知道自己要什么,更需要明确了解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主要挑战是什么,应该明确比谁能“入常”更重要的是发展问题,而这也同样需要在联合国改革中取得足够共识。

  仅就多数表决而言,如果需要应对的是长远发展问题而非紧急状况,需要赢得的是共赢的局面而非零和的博弈,就必须要有一个足够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成员间的沟通和协商,即便不能100%地协商一致,也需要达到90%左右的协商一致;而其他的不能够完全接受的成员也至少要有一个充分的意见释放过程,以使得今后属于共同的事业能够得到成员的全力推动。而这种广泛和充分的协商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对各成员的权利尊重的意思表示,也是一种民主的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联合国改革尚不具备多数表决的条件,硬性推动表决只会使局面变得更糟。仅就美国而言,只是在“扩常”的问题上,就已多次表达了这样那样的反对意见,更遑论在其他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而这也只是各国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远远未能取得协商一致的现实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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