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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2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济南5月31日讯记者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得知,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从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至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
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其调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按2004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分别以2004年全省和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3097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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