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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说纯属诡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3:4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江涌

  日本一些政客宣称:“东京审判所列之甲级战犯在日本不再被视作罪犯”。这是公然为二战甲级战犯开脱罪责。其谬论来源之一是所谓“国家责任说”,把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责完全说成是“国家责任”,他们认为:战争的行为主体是国家,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对个人判罪。这是把战争罪责抽象化的手法,是为日本战犯开脱罪责的一种诡辩。

  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责任是不容逃避的,而甲级战犯作为当时日本国家的军政领导受到惩处,正是追究日本国家责任的重要形式。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正义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署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规定凡是应对暴行和罪行负责或同意施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国军官、人员、纳粹党员,都将被押解回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处。

  根据这一原则,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曾分别对纳粹德国和日本的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在纽伦堡审判时,个别律师曾依据所谓“国家行为理论”,企图证明法庭无权审判希特勒等战争罪魁的罪行。他们主张纳粹德国的刑事责任不应由法西斯头子承担,而应由国家承担。在东京审判时也有少数人以同样理由,企图否定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这些观点当时就遭到法庭的批驳。

  纽伦堡判决书指出:“犯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是人,而不是抽象的范畴,只有通过惩罚犯有这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遵守。”“断言国际法只审理主权国家的行为,不规定对个人进行惩罚;甚至断言因为受审理的行为是国家,实际执行的人不负个人责任,而应受到国家主权学说的保护,法庭认为这两种说法都必须予以摒弃。像对国家一样,国际法同样为个人设定义务和责任,这一点申请已得到公认。”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肯定了纽伦堡法庭审判所体现的原理为国际法准则。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又作出原则规定,“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犯罪行为者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凡属联合国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范和原则。

  日本军国主义战犯的暴行应受到世界人民的审判。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的日本,不会对上述联合国的规范和原则一无所知,更不应该让那些公然为二战甲级战犯开脱罪责的谬论大行其道。(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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