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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竹地板出口退税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46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复合竹地板出口退税率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
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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