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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张罚单暴露交通执法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2:01 石狮日报

  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105次,却没有及时从管理部门得到警示,暴露了北
京现行的非现场交通执法制度的缺陷。据了解,北京目前有4种方式可供车主及驾驶人员查询交通违法信息:到北京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大队办公大厅内使用电子触摸屏;上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拨打每分钟收费约3元的声讯电话;订制收费短信服务。但这些办法对于杜宝良来说几乎都不可行。他每天凌晨2时起床进货,21时睡觉,不会上网,连电视都很少看,更不会阔绰到一分钟花3元钱打声讯电话。而全北京市像杜宝良这样的驾驶人员应该不在少数。“杜宝良现象”告诉我们,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善法律、严格执法,而且需要科学执法、公正执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认为,当驾驶员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执法部门就是违法。公安交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能否增加提示功能,能否提供免费手机短信查询,能否通过邮政送达“违法通知书”等等,这些告知行为无疑会增加执法成本,但它是执法者社会责任的体现,是不该省却的执法成本。

  交通罚款问题一直是个热点话题,虽然交管部门对舆论的每一次质疑都有根有据地进行了解释和反驳,却始终无法抹去“为罚款而执法”的印记。“杜宝良现象”是一个典型。它所暴露的表面上是执法制度的缺陷,实质上是执法者的失职,客观上则难免造成“为罚款而执法”的恶劣影响,导致社会矛盾。同时,这一执法的实际效果也远远背离了立法进行交通管理的初衷,更谈不上体现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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