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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满足发展中国家要求和关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6:26 大众网-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中国政府7日发布《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认为,联合国改革应遵

  循以下原则:

  ——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威胁和挑战
的能力。

  ——改革应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加强国际合作等。

  ——改革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和发展两方面均应有所建树,特别是扭转联合国工作“重安全、轻发展”的趋势,加大在发展领域的投入,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

  ——改革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关切。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努力寻求最广泛一致。

  ——改革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有助于维护和增进联合国会员国的团结。对达成一致的建议,可尽快作出决定,付诸实施;对尚存分歧的重大问题,要采取谨慎态度,继续磋商,争取广泛一致,不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推动作出决定。

  关于发展问题

  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尽快制定并启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面国家战略。国际社会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帮助。国际发展援助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国情,增加受援国自主权与参与权,以提高援助效果。

  中国主张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供了有效框架。京都议定书为有关缔约国规定的2008——2012年的各项义务,包括减排温室气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援助等应得到切实履行。

  中国支持尽快设立所有自然灾害的全球预警系统,加强国家、区域和国际各层面在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减少灾害风险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关于安全问题

  我们赞成秘书长关于采取集体行动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挑战的主张,这同中方倡导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安全观的目标是一致的。建立一个有效力、效率和公平的集体安全机制,关键是坚持多边主义,推动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联合国的权威与能力,维护安理会作为集体安全体系核心的地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是《宪章》的重要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我们赞成既不修改《宪章》第51条,也不重新解释第51条。《宪章》对使用武力已有明确规定,除因遭受武力攻击而进行自卫外,使用武力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对是否构成“紧迫威胁”,应由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慎重处理。

  ———导致发生危机的原因和各类危机的情况不尽相同。就使用武力形成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则和标准不现实,也容易引起较大争议。是否使用武力,应由安理会视冲突实际情况逐案处理。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可决定使用武力的机构。区域办法或区域组织采取强制性行动,必须事先得到安理会授权。

  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当事方同意以及非自卫不得使用武力等。

  中国支持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委员会主要向安理会负责,有助于保证其效率和效力。中国也支持经社理事会充分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关于法治、人权与民主

  各国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一国内乱往往起因复杂,对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国民应慎重,不应动辄加以干预。在涉及强制性行动时,更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中国赞同并支持改革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的关键是扭转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不搞双重标准,减少和避免对抗,促进合作,将更多资源用于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加强各国人权能力建设。

  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组成必须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一个小规模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会,恐怕解决不了当前人权领域严重的“信誉赤字”,如何改进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各方还需进行认真探讨。中国不赞成将各国分为“民主”和“非民主”国家。

  关于加强联合国

  (一)联合国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民主决策的重要机构。中国支持通过改革,提高大会的工作效率,并加强其决策能力。

  ——中国赞成就振兴大会通过一揽子方案,对各方提出的具体建议持开放态度。

  ——中国支持适当精减大会议程,优化议事日程,每年根据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问题,讨论一些重大和实质性问题。那些没有必要的议题可逐年、平衡地删除。

  (二)经社理事会

  ——中国欢迎和支持联合国经社领域改革,认为改革应遵循联大有关决议确定的方向、原则、目标与重点,应以政府为主导。

  ——经社领域的工作应以执行和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联合国主要会议成果为目标、以资金援助、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市场开放、消除贫困等为重点,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合作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全面、综合与平衡地推进联合国经济、发展议程。

  (三)安理会

  ——安理会改革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扩大问题,也包括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等重要问题。安理会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提高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已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2/3以上,但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严重不足。这个状况必须纠正。

  ——应让更多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有更多的机会轮流进入安理会,参与其决策。

  ——坚持地域平衡原则,并兼顾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代表性。

  ——涉及各地区的改革方案应首先在有关地区组内达成一致。中方认为,一些国家倡导的地区轮任原则值得重视和考虑。

  ——坚持协商一致,这是《宪章》的重要精神,目的是兼顾各方,特别是中小国家利益,只有经过协商一致作出的决定才能赢得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中方反对人为设时限,反对强行表决尚有重大分歧的方案。

  (四)秘书处改革

  中国支持秘书长通过改进管理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秘书处的努力。中国赞成联合国实行更加简便易行的规划和预算制度,及时审查大会授权的各项方案和活动。

  (五)军参团

  中国对取消军参团的建议有严重保留。认为改革不是简单地取消,应通过协商,赋予军参团在维和及安全等方面新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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