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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投票制度缺陷阻止欧盟宪法的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0:30 环球时报

  赵心树

  法国和荷兰的公投先后拒绝批准欧盟宪法条约。各国观察家大多把原因归结于法荷民众对经济现状的不满,对移民潮的担忧,对欧盟内其他国家的疑虑,对维护本国固有价值观念的期望等等。

  而投票制度却被普遍忽略了。付诸公投的欧盟宪法只有一个候选方案;对这个方案,投票者只能选择“批准”或“不批准”。这一制度直观明了,因而很早就被世界普遍采纳,且沿用至今。但是,这一传统制度存在多种弊病。其中一种,即“散票困局”,这在这次欧盟宪法投票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欧盟各国民众普遍认为,各国有共同利益,应当通过一部宪法,将这些共同利益予以法律化和规范化。因此,如果就“要不要一部欧盟宪法”进行公投,估计大多数欧盟国家的民众都会同意。正是基于对这一基本民意的认定,欧盟各国政府才会全体参与制定和推动欧盟宪法。但是,在选择具体的宪法文本时,各国民众的喜好就很不一样:法国人心目中的第一选择决不可能是英国人的首选,而荷兰人的末选又可能不是法国人的末选。虽然存在着许许多多种方案,但是由于各国利益有冲突,所以没有一个方案被各国的民众一致认为是首选;与此同时,由于各国利益有重合,一定有一个或多个方案,可以被绝大多数民众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一个理想的投票制度,应该帮助各国民众找出其中最佳的一个,也就是民众的“喜好度”或“接受度”优于其他方案的那一个。

  现行的投票制度却只提供一个候选方案,迫使民众在“批准”与“不批准”之间进行两难的选择。法国和荷兰的许多民众选择“不”,更主要是因为他们不认同现行宪法条约的一些内容,而不是制定宪法条约本身。同时,不同群体的民众,“首选”各不相同,其中任何一个群体的人数都不足全体民众的一半。在这种“追求最佳”的投票心理影响下,即使有其他“更合理”的方案,很可能也都会遭到被否决的命运。

  其实,“没有宪法”也是一种选项,这一选项并没有被付诸表决,甚至有可能,它会被民众认为是所有选项中最为糟糕的。可偏偏就是这一选项,不用经过过半数的程序,已经被接受为实际有效的方案。这就是“散票困局”。

  欧盟更规定,宪法草案必须在每一个国家获得通过,才可以实施。即便在“超半”的传统标准下,“散票困局”已是防不胜防,现在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又把标准提高到“全票”这样高不可攀的位置,“散票困局”就更不可避免。在现行投票制度下,欧盟宪法在一些国家被否决是正常的;要想在所有的国家都顺利批准,实际是很困难的任务。

  欧盟宪法有可能在修改后在各国重新付诸表决。欧盟各国政治家力图说服投票者改“追求最佳”为“避免最劣”,即为了避免“没有宪法”而赞同候选方案。如果这一努力成功,当然比“没有宪法”好。但是,即便某个方案获得通过,“散票困局”还是存在。

  只要合理、精细地设计投票点票制度,这些困局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例如,欧盟可以规定,公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回答“要不要一部宪法”的问题,不牵涉具体的宪法内容,这一部分必须获得每一个国家过半数民众;第二部分回答“选择哪一个宪法文本”的问题,候选的方案可以有多种,要求投票者对所有的候选方案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排序复选”,选出最佳的“那一个”。

  (作者为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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