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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概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4:51 山西晚报

  【成立】

  1942年1月1日,正在对德、意、日法西斯作战的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宣言》。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四国在莫斯科提出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1944年8~10月,苏、英、美三国和中、英、美三国先后在华盛顿橡树园举行会谈,讨论并拟定了组织联合国的建议案。1945年6月26日,50国代表签署了《联合
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中、法、苏、英、美和其他多数签字国递交批准书后,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宗旨和原则】

  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原则:

  (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根据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会员国】

  凡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义务,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2/3多数的会员国通过,即被接纳为会员国。

  【总部】

  联合国总部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欧洲办事处在瑞士日内瓦。

  【组织机构】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1946年1月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大会。

  (2)安全理事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中、法、俄(苏)、英、美为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亚洲和非洲5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即所谓“联合国系统”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工作。

  (4)托管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对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的管理。

  (5)国际法院:联合国的重要司法机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6)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订的方案和政策。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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