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首情节一审从轻判决 安惠君获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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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22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备受关注的安惠君受贿案昨日有了结果,深圳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安惠君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下属人员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取他人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因安有自首情节,且退清赃款,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依法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今年50岁的安惠君是河北省定县人,原为河北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1991年被派至深圳市公安局挂职锻炼。1993年10月在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挂职任副局长,1995年9月任罗湖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11月任罗湖公安分局局长,1998年任罗湖区区委常委、区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分局局长,2003年6月任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副局级)。 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贿案中,有15起受贿案中的行贿人是她的下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惠君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巨额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安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国家公务员队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鉴于被告安惠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赃款。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依法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安惠君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