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部门重申:雇用一童工月罚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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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17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茜 实习生/李蔚)广东省劳动部门近日重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招“暑期工”的名义雇用未成年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这两年来每到暑假,就有不少少年“暑期工”在饮食、服装、生产有毒用品等黑加工点打工。这些未成年“暑期工”的工作条件非常恶劣,时常与垃圾和废品为伍,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健康。黑加工点基本上都地处城郊结合部,管理上难度大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国务院早在1991年4月就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省劳动部门根据《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