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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杀女法官凶犯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5: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锡城的被告人邓文林刺杀女法官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邓文林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事故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作为执法者的法官,他们只是一个法律的诠释者和执行者,作为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这种迁怒于法官的做法是非理性的,也是十分危险的,更何况受害者是与该案毫无关系的女法官。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该案的警示没有终结。

  不满判决疯狂砍杀女法官

  这桩刑事案件的案发,由另外一件民事纠纷引起。邓文林、邓珍(化名)夫妇三次打离婚官司,历时五年,因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均未离成。今年5月10日,第四次离婚官司在多次调解、双方认定财产价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邓文林认为法院对财产分配不公,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怀恨在心,拿着菜刀走向惠山区法院……(本报6月29日第二十五版已详细报道)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文林携带菜刀1把至惠山区法院,欲找承办法官要求更改判决。当天下午4时许,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徐某在该法院418办公室向邓文林解释了判决理由,但邓文林对解释的理由不满。同时,其随身携带的菜刀被徐某发现而遭到责问,随即产生杀人念头。邓文林关上418室房门,即持菜刀对徐某头面部等处连续砍击。后邓文林被闻讯而来的法院工作人员制服而未得逞。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上有七处刀伤,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构成轻伤。

  侵犯法官人身权利案件惊心

  发生在无锡的这起伤害法官案件只是一个缩影,然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受伤害比比皆是,回顾近几年来一系列侵犯法官人身权利的案件触目惊心。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17起此类案件。

  在开庭审理中:2003年7月23日上午,河南唐河法院大河屯中心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下午2时许,原被告双方在调解时发生冲突,被告韩聚民及其亲属十多人对原告王柴民进行辱骂殴打,并撕毁了原告的衣服。法庭工作人员在制止被告及其亲属的违法行为时也遭到围攻。围攻中,韩聚民一边辱骂一边抢过副庭长李瑞的手机摔毁在地,并撕破其衣服;韩聚民的家人则对庭长刘永跃、法官张万亭进行殴打,将张万亭的面部抓伤。哄闹持续到下午6点钟。此类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方的家人亲属等共同参与,易形成群体性事件。

  在财产保全中:2002年10月6日上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接到了祥建玻璃厂的起诉材料和诉前保全申请。下午2时30分,立案庭法官高永伦一行5人来到新华威家具厂,进入库房对财产进行逐一登记。稍后,家具厂大门被锁上,并有保安把守。两名男子对两名法官施以拳脚。书记员何健的眼镜被打烂,牙齿流血。而高法官则被一脚踢倒在地。一男子喝道:“跪下!”高法官见对方出手凶猛,便蹲在地上捂住脑袋。两名男子拳脚不断,边打边“审问”:“老实交待,你们是不是在帮私人办案?”殴打持续了半个小时。

  在案件执行中:如:2003年12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了上海鞍山商场诉上海沪星旅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作出判决:由于被告沪星旅馆拖欠租赁费用,双方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2004年8月17日,杨浦区法院派执行人员和法警现场执行。张飞等人先是紧闭大门,阻止执行。就在法警准备将为首顽抗的几人带离现场时,张飞等人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朝执行人员及自己身上泼洒,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当场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名烧伤,4名骨折或其他伤势。在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比较集中,对抗激烈,后果严重。法院异地执行遭遇的阻力及对抗甚大,其中不乏地方保护、协助执行单位不执行甚至通风报信等因素。

  结案后蓄意报复:2000年6月30日,山东聊城,张国华绑架杀害法官李月臣案。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张国华对判决不满,蓄意报复。当天中午,他让同伙李荣利在公用电话亭冒充“陈先生”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打电话,将其骗出后绑架。他们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将车开到张国华家里,分别用铁棍、菜刀击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又如2004年5月12日发生在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家里的凶杀案,蒋庆被凶手连剌十余刀当场死亡。

  思考:法官也需保护

  闭卷沉思,总感到因诸多因素酿就的悲剧必然会发生,但既然已发生就应从中吸取教训。法官也是公民,法官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这些发生在法官身上的一幕幕惨剧,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作深层次思考。

  思考之一:减轻法官负担,不仅基层法官企盼,也是当事人求公正的保障。无锡是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案件数量也多,无锡审判人员人均办案超百件,位于全省法院前茅。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处在超负荷工作状态,他们一年要办二三百件案子,最多的一天开了8个庭,一年办了445件案件。在实践中,基层法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超审限的“红线”,促使他们办案“提速”。另一方面,要确保公平正义,须精雕细刻办案,使人民群众满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每个法官必须交出的一张“试卷”。因此,当务之急应想方设法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为一线法官“减负”,使他们有精力有时间“琢磨”。

  思考之二:“当事人心理学”还停留在研讨阶段,其成为法官必修课迫在眉睫。庭上、庭下,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会有种种心理变化。作为法官应当能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及时做好心理调节工作,化解发生的各种矛盾,这无疑是审判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当事人心理学”还停留在学术研究阶段,没有进入法学的学课之中,更不是法官的必修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要培养素质全面的法官,与时俱进地扩大法官的知识面,增进法官的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心理调节和疏导能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明理服判。法官应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思考之三:家庭矛盾激化不应“殃及池鱼”,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任重道远。作为家庭,像邓文林这种人并不鲜见,但邓文林的妻子和女儿既是受害者,又对其予以一味忍让放纵。她们应当早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止野蛮事件的重复,最终不牵连到无辜的女法官。作为社会,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必须以强化公民法治和民主意识为“突破口”,持之以恒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从稳定家庭这一“细胞”做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思考之四:法院须完善防范措施,法官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双轮驱动”不可偏颇。执法者的优势地位让一些法官淡化了自我防范意识,而没有想到原被告在利益博弈中,在得与失的嬗变之中往往会迁怒于法官。因此要提醒法官加强自我防范,做到有备无患。虽说法官应当“零距离”接触当事人,诉讼时亲民、利民、便民,但也得有个“章法”。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或完善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以及防范突发事故的预警机制,包括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还须适当增加警力配置,应用高性能的安检设施等。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3日 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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