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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堕胎立法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6: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29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终止妊娠”立法也有了最终结果。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根据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通过表决后,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调研多次审议

  今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江苏省部分地区特别是苏北农村二孩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5月13日、6月10日、6月24日,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再次对这一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奖励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关爱女孩等活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同时,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等公益宣传”。并规定,“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立法侧重点放在三个环节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应从源头抓起,立法侧重点要放在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妊娠药品销售这三个环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对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相应的要求:“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一位专家说,增加的第五款从法律上对胎儿的人权起到了保障作用。

  为了不给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可乘之机,在昨日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中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在指定的机构经“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才行。对于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才能人工终止妊娠。如果是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为了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决定》规定,销售者“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完整的购销记录”;购药的施术机构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并且“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

  根据这一规定,对妊娠十四周以内的妇女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妇女,如果人工终止妊娠的话,是不需要受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的约束的。当然,如果其是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则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终止妊娠需有证明

  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出发,有关专家针对草案第六条有关人工终止妊娠需要出具证明的规定,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鉴于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参照的是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精神和省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此只作原则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具体管理措施,将草案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并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施术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妊娠十四周以内的妇女,非医学需要,非选择胎儿性别的,可以人工终止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妊娠妇女,应当及时人工终止妊娠”。江苏省妇幼保健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说,可能在出具证明这方面会有操作困难。

  五大禁止性行为要被法律追究

  根据该《决定》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五种行为是严格禁止、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一是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二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是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五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对于有证据证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决定》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决定》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有关行政处分。应当指出的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是指为他人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人,而不是指妊娠妇女本人。

  举报奖金最高可超过一万元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治理人口性别比失衡,应当加大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有专家提出,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对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取消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有违过罚相当的精神,也无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和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的法律责任作以下三处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增加“作虚假手术记录、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明确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二是加大对非法行为的组织者、介绍者的打击力度,将草案中第十四条的罚款数额修改为一律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删去草案第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和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这两处内容。

  有关人士指出,性别失衡问题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制定这一法规是必要的、及时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时认为:草案立法的重点是抓胎儿性别鉴定这个源头,而不是针对妊娠妇女。否则,法规的立足点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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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下月执行

  本报讯(记者木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今后,有乱收费、发布虚假广告、滥发证书等行为的违规培训机构将向社会曝光。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事厅为此联合举办了新闻发布会。

  据悉,这次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共31条,围绕当前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规定了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措施。

  目前,社会上各类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和组织越来越多,其中不少实行市场化运作,出现了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以及乱收费、发布虚假广告、滥发证书和文凭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继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受到了代表们的强烈反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说:《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是我省人才法制建设的大事,《条例》的出台象征着我省的继续教育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误导”;“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保证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向被培训者收取费用的,退还所收费用,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记者另外获悉,29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会议还通过了《江苏省测绘条例》;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苏省2004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通过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批准了《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会议决定任命陈震宁同志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并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源潮颁发了任命书。会议还决定免去陈凤鸣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职务;决定接受陈万年辞去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苏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30日 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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