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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莲塘派出所原教导员曾敏涉嫌受贿行贿受审 “送钱安惠君为了不挨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1:33 南方日报

  安惠君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陈丽莉)因涉嫌受贿16.5万并向安惠君行贿4万元,曾任深圳市罗湖区文锦派出所副所长、洪湖派出所所长、莲塘派出所教导员的曾敏,昨日上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了解,曾敏也是首名向安惠君行贿而被提起公诉的安惠君下属。在昨日的庭审中,曾敏否认给安惠君送钱属于行贿。

  随着曾敏的出庭受审,安惠君受贿系列案也逐渐进入尾声。目前,草埔派出所原所长宋明明和罗湖公安分局指挥处处长廖汉平分别因受贿获刑4年和4年半,原罗湖公安分局政治部主任刘仁成受贿一案,也已于7月下旬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曾敏在担任莲塘派出所教导员、文锦派出所副所长、洪湖派出所所长、翠竹派出所草埔工作点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85条第一款,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89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直击

  给安惠君送钱是“潜规则”

  在昨日的庭审中,曾敏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存在,但认为其中一些是属于朋友之间的馈赠。曾敏还认为,给安惠君送上4万元不能算是其个人向领导行贿。曾敏表示,从小金库中取4万元在中秋节送给安惠君确有其事,但是并不是为个人谋取利益,而是为了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曾敏称,安惠君任局长期间,下级逢年过节给局领导送钱是“潜规则”,所长负责给安惠君送礼,而分管副所长则给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送礼。

  “如果不送,派出所的工作不好开展,挨骂、挨批是经常的事情,为了少挨领导的骂,这才动用小金库给安惠君送礼。”曾敏表示,这不能算是行贿,只是人情往来,而且2002年9月以后,他被降职安排,从洪湖派出所所长调任另一派出所担任副所长,并没有从中捞到什么好处。

  受贿回放

  处理赌档 收受好处

  2004年2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莲塘派出所在其辖区西岭下村破获一个大型赌档,当场抓获38名参赌人员。曾敏时任莲塘派出所教导员,负责处理该案件。第二天,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黄某耀受朋友之托,找到曾敏帮忙,并给了曾敏20万元现金作为处理此事的费用。曾敏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莲塘派出所治安中队有关负责人,作为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费用,而将另外10万元据为己有。

  林老板解囊 他当保护伞

  曾敏担任洪湖派出所所长期间,深圳市罗湖区“逸和轩”休闲中心老板林某于2001年中秋节送给曾敏3000元,2002年春节又送给曾敏5000元。这以后,林某只要有事难以搞定,便找曾敏出面帮忙。

  2002年初,林某想承包化工大厦停车场,曾敏一个电话过去,对方便答应将每月的承包费降低1000元。林某取得停车场的经营权后,又找到曾敏,商量将洪湖派出所暂扣的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内,以增加停车场的收入。之后,曾敏先后收受林某4个月所送的好处费共计8000元。

  2002年,林某在洪湖派出所辖区内一些小商店摆放“老虎机”进行赌博活动,因群众投诉而被派出所取缔,眼看财路要断,林某找到曾敏,要求其不要派民警取缔其摆放的“老虎机”,并承诺会给曾敏好处。为此,从2002年5月至9月,林某先后5次送给曾敏人民币1.9万元。

  只要给钱 嫌犯也放

  1996年,曾敏任文锦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该所抓获了涉嫌色诱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彭某,彭某的男朋友张某找到深圳市经济特区检查站盐田分站副站长黄某明,黄某明遂找到当时分管刑侦的曾敏要求帮忙放人,后彭某在留置期满后释放,张某遂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黄某明,黄在某酒店停车场将1万元现金送给了曾敏。

  2003年3月,曾敏任翠竹派出所草埔工作点负责人期间,该工作点抓获涉嫌色诱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卢某、黄某。黄某明又一次找到曾敏要求放人,后杜某等3人被取保候审,黄某明遂送给曾敏2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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