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行李论斤赔偿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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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7:43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王玉君)“行李中的一套西服就要上千元,一旦遗失最多只能拿到1000元的赔偿,这样合理吗?”实施了10年之久的遗失航空托运行李论斤赔偿的规定,遭到了旅客的质疑。日前,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修改方案已经上报相关部门。 据悉,目前航空公司对于遗失行李赔偿的依据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96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其中明确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航空公司也实行了“声明价值”的特别服务,也就是说在办理了一定手续后,一旦行李遗失就能得到相对更高的赔偿,但是一般航空公司的上限为8000元。一位机场的工作人员透露,有些乘客会为自己的贵重行李再买一张机票,将其放在身边,但是这样做的人并不多。“从统计数据看,办理价值声明的人也不多。”一航空公司有关人士表示。 民航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民航管理部门为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倾向于对现行法规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他们已经将修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但立法要需要一个过程。 民航专家表示,10年前的规定沿用至今难免会被冠上“跟不上时代”之名。的确,从现在的物价来看,行李赔偿的上限金额的确存在不妥。他建议,既然在托运重量上、服务上以及机票价格上,航空公司体现出头等舱和经济舱的差别,那么赔偿标准也应建立差异化方案供旅客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