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当年申报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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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45 石狮日报 | |||||||||
新华社8月25日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该《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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