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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当年申报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45 石狮日报

  新华社8月25日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该《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
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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