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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列举赵燕“五不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1:36 东南早报

  专家分析败诉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中西比较法教授王威就赵燕在案件发生时和法庭上的一些不当表现,分析了赵燕败诉的原因。

  1当时不该手掏包

  本次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一再地强调洛德斯的所有做法均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大原因就是赵燕在案发时的不当表现。

  几位证人及洛德斯本人都证实,当时在美国国土资源部警察叫“别动”时,赵燕的第一反应是“手掏包”。

  王威说:“美国的治安法条例与中国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别动’一词的含义,美国法中的‘别动’就是不要有一切动作,包括手、语言、身体各个部位,哪怕动一下手指都会被认为是要采取行动、抵抗被捕,警察可以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开枪直接击毙嫌疑人;在中国,别动的意思就是不要再跑了,当赵燕被美国警察命令‘别动’时,虽然马上就站住,第一反应却是把手放进包内,掏自己的护照。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警察的殴打、喷辣椒水的行动就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务,属正当范围。”

  2去了不该去的地方

  在国外,一些场合即使不作说明,闲杂人也是不得入内的,而国外这样的场合一般并不加以特别说明,全靠“自觉”。

  被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再说明,赵燕当时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资源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此时两位警察刚刚抓捕到一名携毒人员,又看到了向内张望的赵燕,就跑出去实施抓捕,再加上赵燕的不当举动,这一系列做法符合逻辑。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指出洛德斯是在执行公务,并没有不当举动。

  在国外,除了不知道的地方不要随便进入外,与自己无关的事也不要参与,比如街上有人打架,围观就是不当举动。因为警察赶到后,为了调查,很有可能把所有在场人员全部带回警察局询问,如果你有不诚信记录,警察甚至可能认为你涉案。

  3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赵燕的签证本身就非法,这一点在当时引起了陪审团及法官不小的震动。

  赵燕所持的是商务签证,目的是赴美商务考察,但在美国的活动却是办木材加工厂,超出了签证规定的范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赵燕的身份已经构成了非法。

  王威说:“实际上,被告律师指出赵燕身份‘非法’的用意是在让陪审团相信,赵燕有极大的不良信用表现,这大大削弱了赵燕的证词分量。”

  4当庭痛哭表现不当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庭上,当庭的情感流露都是不理智的做法。在中国,法官只考虑证词及证据,证人、原告或被告的陈述,只是起到说出证词、提供证据的作用,感情的流露不会起任何作用。而在美国,这一点体现得就更明显,而陪审团的存在又为“当庭痛哭”加上了不确定性。

  “在那里痛哭流涕,可能会得到很多陪审团的同情,但他们没有证据就没法支持你,因此这种同情起不到效果,但很可能会有少数陪审员认为,你的哭是在夸大,有另外目的,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反感。”王威告诉记者。

  5不懂法庭程序

  从赵燕在法庭上的表现来看,她并不了解美国法庭的审判程序,而这是语言不通的另一个“弱势”。

  在法庭现场有个细节,赵燕的陈述完成后,在法官宣布休庭前,赵燕突然提出要再说三分钟,当即被法官制止。事后有记者问起赵燕的陈述内容,她告诉记者,“我要说,我是美国人的朋友,我是来旅游的游客,你们不该打我,不该打一个游客。”

  在中国法庭上,证人、原告或被告要求追加陈述是可以的,甚至法官有时也会要求证人追加陈述,但在美国法庭上,被告、原告双方证言时间要体现公平性,一方15分钟,另一方就只能15分钟。王威说:“其实赵燕后来公布的陈述内容,对案件判决的作用并不大。”

  从以上的原因来看,越来越多的案件表明,在走出国门前,国人除了应知晓所处国家的风俗习惯外,更应补充一些中西方法律差异的知识。(早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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