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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首次对博客作者判刑,我国法律专家指出——网络言论自由切不可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26 检察日报

  新闻回放:新加坡10月7日首次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其中一人被判处一个月监禁,另一人被判处一天监禁,并被处以5000新元的罚款。

  法官在判决时说,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言论的权利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发表针对种族或者宗教问题的煽动性言论会引起社会的混乱。他表示,对上述两名青年的具有威慑性的判决是十分必要的,这能够尽早处理和遏制此类违法行为。

  曾有这么一句话流行于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意思是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匿名发表言论,别人很难知道其真实身份。因此,许多人在网上发表言论时显得无所顾忌,颇为自由。但是新加坡的这一判例无疑是一次警醒,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副教授周庆山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说明网络并不是一个为所欲为的纯自由虚拟空间,它受到现实社会法律网络的约束。

  网络言论是一种言论新形式

  周庆山指出,一般来说,网络言论只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而已,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本质上是一样的,都需要加以限制,防止由于滥用权利而对国家、组织或者他人造成侵害。

  张新宝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都指出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制约。从私法的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限制。宣扬战争和种族歧视的言论违法,这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几乎都是一样的。新加坡博客作者被判刑案件中,被判刑的博客作者在网上分别发表了有种族性言论的网络日记,并在网民之间引发了激烈争论,这是一种宣扬种族歧视的违法行为,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宣扬种族歧视的行为在其他国家也是被禁止的,比如德国新纳粹主义宣扬种族歧视、宣扬暴力,在德国被认为是非法组织。张新宝指出,在互联网上发表这类言论,只不过是一种新的宣扬方式而已,不能改变其性质。

  周庆山说,据他了解,世界上专门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限制规定的国家不是很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言论自由有更多的优待。由于网络言论是言论的一种形式,因此,一般言论自由的规范同样适用网络传播形式,很多情况下可以依据有关刑法、民法中的涉及国家利益、名誉权益相关规范加以制裁。法院在判决上一般依据的不是专门的网络规范,而是依据民法相关规定来规范。周庆山举例说,在2003年“非典”流行期间,一名北京市民因为在网络上发布恐怖谣言获刑,这就提醒那些漠视法律的人,网络虽虚拟,守法更重要。

  该不该实行网络实名制

  周庆山表示,由于网络言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网络言论的发布者可能是匿名的,而在程序上面临的一个问题必将是司法机关是否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匿名者的真实情况,或者说网络服务商是否有义务提供匿名者的真实情况。周庆山说,美国迈阿密巡回法院判决过一起案件,原告商人Hvide以诽谤罪起诉网上名字为Justhefactsjack的人。此人在雅虎和美国在线聊天室和公告牌上恶意诽谤他是一名罪犯,经营非法的地下交易,导致其最终破产,而他在佛罗里达州并没有犯罪记录。法官在该案中判决雅虎和美国在线公布一名或几名潜在的诽谤者的真实身份,法官认为Hvide在法庭上面对他所起诉的人的权利比被告保持匿名的权利更重要。

  张新宝说,按照现在技术所能达到的程度,如果一个国家司法机关想查找在网上发布言论的人的身份并不难,但这仅是指对查找那些因发布言论已构成犯罪的人。对于一些在网上发布骂人、耍流氓等没有达到触及法律的程度但违反道德标准言论的人,一般人较难查到其真实身份。因此,他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使那些在网上发表言论的人摘下面具,在发表言论时就会收敛许多,网上一些违反道德的事情就会少许多。

  周庆山表示,目前围绕网络实名制问题,引发很多争议。他个人认为将网络实名制看成限制言论自由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与在传统的报刊书籍上发表文章是一样的,对自己发表的文章承担法律义务是言论自由的一项必要义务,应当加以规范。特别是提供发布信息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其把关责任和身份识别责任,否则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有法可依

  周庆山说,网络博客尽管是新生事物,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空白的,仍然要受相关法律的约束,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规范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严重的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情形是犯罪行为。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规定,以下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加以制裁,主要包括:1.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2.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3.利用互联网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些规范网络服务和网络传播的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等9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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