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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与单位是什么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12:21 东方网-劳动报

  案情回放:2004年7月1日,赵某带车进入某货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与王某(即赵某的妻子)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约书”,合约书约定货运公司承租王某车辆,驾驶司机为赵某,货运公司每月支付车资4500元。同时约定了服务区及范围,以及每日工作时间。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赵某心想,租赁合同也好,劳动合同也好,名目不同而已,既然已经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相应报酬,并且车主又是自己老婆,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赵某稀里糊涂的就代老婆签了字。

  合同订立后,公司为赵某办理了“身份识别证”和“车辆出入证”,赵某工作认真勤恳,及时完成公司交待的各项运送及收派件任务,合约期满,该货运公司又与王某(即赵某的妻子)续签了“车辆租赁合约书”,合约期限顺延至2005年6月30日止。该合约中明确约定驾驶司机为赵某,司机薪资1500元/月,租车费:3000元/月。这次又明确区分了自己的工资和租车费,赵某心里更踏实了,租车费也好,薪资也好,反正都进自己腰包,赵某觉得无所谓。

  2005年5月14日,货运公司口头通知赵某不用来工作了,对于货运公司的突然解约,赵某感到非常气愤,于2005年6月2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货运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替代金4500元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同时补缴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仲裁裁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请,认为货运公司与赵某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租赁合约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工作报酬,并且公司为赵某办理了相应工作证件,因此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赵某的月工资为1500元而非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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