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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腐:中国正发挥积极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30 检察日报

  

全球反腐:中国正发挥积极作用

  12月9日是第二个国际反腐败日。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正式生效。

  两年前的12月9日至1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
,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与关注,联合国将12月9日确立为国际反腐败日。两年后的10月27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那么,在全球反腐的大潮中,中国将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记者为此采访了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著名国际法专家刘楠来研究员。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腐工作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跨国特点,腐败资金转移非常迅速,由此催生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国际反腐败日。专家认为,中国在全球反腐工作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刘楠来研究员认为,反腐问题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中国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自市场经济发展以来,腐败现象也日益突出,反腐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约》提供了共同反腐败的法律框架,有利于国际社会共同制裁腐败现象。中国这样做不是单方面受益,也要承担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反腐工作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反腐败合作同样也为国际反腐作出自己的贡献。

  任建明教授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集中体现了很多成功的反腐败经验,对促进全球合作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我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并为其中很多重要的条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比如,经过中国代表团的努力,在引渡方面,建立了本公约确定的“犯罪是否视为政治犯罪”的新规则。该《公约》在联合国通过之后,为促进其在中国的实施,我国政府立即组织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加紧工作使之尽快被提交人大,最后被审议通过,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中国对公约的重视。他还认为,“我国作为转型中的发展中大国,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廉洁程度将会为国际社会的和谐作出重大的贡献,同时我们的反腐经验也可为别国所借鉴。近年来,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活跃地参与国际反腐活动,尤其在领导亚太地区的反腐合作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反腐任重道远

  那么,目前我国反腐工作的现状如何呢?

  任建明教授说,“我个人认为,我国正在逐渐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在海关、税务等领域的腐败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并不是所有的腐败得到了有效的治理,比如建筑领域、医药领域的腐败还没找到有效的治理办法,企业腐败、商业贿赂问题存在泛化现象,全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有些地方力度还很不够,因此今后我国打击腐败工作面临的挑战较多,不容懈怠。今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很多专家都认为这是在过去经验教训的总结基础上建构的反腐工作的综合战略性框架,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可以使反腐工作更加理性化展开。”

  在采访中,两位专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我国法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问题。

  刘楠来说,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有权利也有义务使自身法律与《公约》相衔接,同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这对中国法制建设也非常有意义。

  任建明提出了三方面要做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打击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少的要尽快立法,不足的要尽快调整,比如我国涉及商业腐败的法律法规不足,要及时跟上;二是在与国际反腐败体制相衔接方面要形成一个趋势,即在反腐工作中要尽快使用国际社会共同的司法语言以及法律手段与各国交往;三是应尽快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化,以提高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的效率。

  在《公约》框架下加强国际合作

  《公约》专章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这对我国运用国际法律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任建明介绍说,国际合作目前已形成三种模式:多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双边合作。多边合作也就是全球合作,目前运作起来头绪比较繁杂;区域合作,OECD国家(即所谓的富国俱乐部)的合作很成功,欧盟范围内的合作也不错,而亚洲地区还未真正建立起来,这需要中国与亚洲其他国家的共同努力;而双边合作,即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是目前最有效的合作模式,比如,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司法协助和外交协助等。我国已与周边20多个地区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与美国等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条约还没有签订,但双方可以采取司法协助和外交协助等方法来进行合作。

  中国一贯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70余人,公安部的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今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犯罪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若干名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专家认为加强国际合作对有效打击这些“硕鼠”至关重要。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和涉外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国际合作机制”。舆论认为,“这表明国内反腐败斗争将不可避免地走出国门,外逃贪官们将在全球范围内遭到围堵。”

  反腐,不止法律一条路

  对于反腐问题,一位网友这样说:“对于反腐败斗争,我们寄希望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种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是抗击腐败的有力武器,是反腐败的工具。但真正决定反腐败斗争胜利的,只能是人。”

  两位专家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也认为,法律制度是反腐工作中权威性最强的武器,但不是唯一的武器。

  刘楠来认为,法律只是一种打击腐败行为的手段,但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人们的个人素质、认识水平要加快提高,国家的制度建设也要不断深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任建明说:“法律除预防的作用外更多的还是惩治作用,消除腐败还应有更多的方式,比如,建立激励性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建设诚信制度,使公共部门成为一个有强大吸引力的领域,有能力的人都愿意为公共利益服务等,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进行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

  图为2003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右二)代表中国政府在墨西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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