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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仲裁约定要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11:53 长沙晚报

  来电咨询:我在今年秋季房交会上看中一套房子,并在本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该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了仲裁条款,但朋友看后讲我选择的仲裁条款有问题。我仔细一看,发现合同上是这样写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____方式解决:1.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在划线处填的是“按下述第一、二种方式解决”。我想问一下:我所签订的这份合同如果在以后发生纠纷,可不可以申请仲裁?

  李先生

  仲裁专家回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第一、二项都予选择的情况其实很常见,但这样的仲裁条款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它是一种不完善的、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在立案时首先会审核当事人仲裁条款或协议。对于此类仲裁条款一般是要求当事人与对方达成补充仲裁协议,使双方的仲裁意思表示更加明确,这样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在事后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机构将无权受理,李先生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了。因此,请广大朋友在签订类似的条款时,根据自己的意愿,要么选择诉讼方式,要么选择仲裁方式。

  长沙仲裁委员会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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