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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1:2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王德毓)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市政府日前批转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旧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须征得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公房承租人同意,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改造协议。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内容包括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独用成套,对涉及扩建或加
层的旧住房进行“平改坡”综合改造。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区县房屋土地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并征得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公房承租人同意。《办法》指出,成套改造应当按户配置独用的厨房间和卫生间,厨房间可采用封闭式或通过式,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预留设置燃气灶、水斗、热水器的位置。卫生间应当敷设上下水管,设置地漏,并预留坐厕、淋浴位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厨房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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