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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不得滥用网络语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1:2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黄雨清)本报连续报道的关于网络用语规范使用的范围(见本报2005年9月5日《“PK(对决)”泛滥遭立法专家质疑》),终于有了说法。昨天,市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该办法规定“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而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
关规定。题字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据悉,本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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