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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惠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9:15 每日新报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国际贸易制度。普惠制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更优惠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了原产地资格,是衡量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的待遇只给予由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
制造的产品。

  普惠制的形成和发展是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经过多年的努力争取得来的。 1964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出,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的关税减免制度。 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普惠制, 1971年 7月 1日这一制度开始生效。普惠制实行以来,世界上已有 30多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各异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

  欧盟的普惠制每 10年调整一次。 2005年 6月 23日,欧盟 25个成员国批准了普惠制改革方案,决定自 2006年 1月 1日起实施新的普惠制。

  新华社 1月 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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