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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红包”不能抵充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8:43 东方网-劳动报

  劳动保障部门披露违规企业“花样经”

  本报讯(记者郁中华)记者昨天从市劳动监察总队获悉,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陆续接到了一些举报投诉,反映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方面“花样经”不少。

  花样一:自定加班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近日查到一户工贸公司,该公司规定凡单位安排加班,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一小时计发,从管理人员到一般劳动者概莫例外,单位觉得这样的做法非常公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根据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70%÷20.92÷8×150%≈6.3元。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不然,而且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花样二:以“年终红包”抵充加班工资

  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的张先生反映,他是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平时工作每天都要到很晚,远远超过8小时。但到年底公司发红包后,他感到低于自己的心理价位,甚至还不够应得的加班工资,于是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该电子公司实施了检查,结果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冲。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数量大小,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相关链接

  一、元旦休假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1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1月2日、3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日或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怎样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劳动者怎样维权?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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