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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爆炸引发车祸伤者是否担责,二审法院裁定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17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红) 出殡送葬途中,出殡车上的鞭炮突然发生爆炸,车上的人纷纷跳车逃命,其中一人被从车上甩出去,出殡车从其身上轧过,造成其一级伤残。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一审判决伤残者承担20%的责任。日前,大连市中级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2001年6月10日上午,家住甘井子区的王军父亲去世出殡,邻居李治帮忙在
出殡车上放鞭炮。不料,途中鞭炮突然发生爆炸,李治爬到驾驶室棚顶,拍打车棚,喊着让车停下来,而司机张强没有停车,李治被从车上甩下来,车轮从他身上轧过去。李治被送到医院抢救,先后花费医疗费共计8.6万余元。经鉴定,李治属一级伤残。

  2002年4月,李治将邻居王军、司机张强、鞭炮生产厂家和鞭炮销售者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销售商销售的鞭炮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厂家生产的,但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检验员、无其他安全方面的说明;王军为父亲出殡而雇佣张强的车是私车,无营运证。法院认为,李治在险情来临时,采取不当自救方式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司机张强无证营运,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王军允许在车厢内燃放易燃易爆品,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鞭炮生产厂家承担20%的民事责任;鞭炮销售者不负任何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治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现该案已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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