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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饮料瓶未获准商标注册可口可乐公司状告商评委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17 检察日报

  本报讯(郭京霞)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据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
告的复审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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